問答題

丁某于2016年3月1日進入旭升公司擔任銷售部經(jīng)理,勞動合同期限至2019年3月1日,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后,丁某的銷售業(yè)績一直未能達標。2016年8月1日,應公司要求,丁某與旭升公司簽署了《銷售業(yè)績改進計劃》,給予丁某4個月的觀察期,丁某承諾2016年8月至11月期間其本人每月的銷售業(yè)績不低于10萬元,如未能完成該銷售業(yè)績,丁某需自行提出辭職。后丁某未能完成該銷售業(yè)績。2016年12月5曰,旭升公司以丁某履行其自行離職的約定為由,要求丁某離職。丁某依照公司要求辦理了離職手續(xù),但不認為是自行離職。后丁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試用期滿后,旭升公司能否以丁某試用期內(nèi)銷售業(yè)績一直未能達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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