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王某于2009年10月進入一家工廠,與之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2009年10月6日-2010年1月5日。一個月后,工廠還是比較看好王某的工作能力,于是對包括王某在內(nèi)的3名員工進行培訓。雙方簽訂的培訓協(xié)議中寫明:培訓分兩個次進行,第一次是崗前培訓,主要內(nèi)容是工作操作方面的,第二次培訓則是技能提高的培訓。 11月15日,在第一次培訓后,王某有了更好的發(fā)展,于是向工廠提出辭職,并得到了工廠的批準。三天后王某就沒有再來工廠。12月12日在發(fā)放工資的日子王某未能領到工資,在向工廠討說法時,得到的答復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注明辭職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以及“職工(包括試用期職工)連續(xù)15日未能到崗按曠工處罰一個月工資”。同時在王某第一次培訓期間,工廠支付租用了培訓教室等費用,沒有找王某賠錢已經(jīng)很仁義了,所以王某辭職后是沒有工資的了。 王某反問工廠說試用期內(nèi)辭職不是提前三天就可以嗎?憑什么要一個月?至于那次培訓不過是培訓些工作需要的內(nèi)容,并沒有進行第二次的技能培訓。

通過事件有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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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答題

王某于2009年10月進入一家工廠,與之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2009年10月6日-2010年1月5日。一個月后,工廠還是比較看好王某的工作能力,于是對包括王某在內(nèi)的3名員工進行培訓。雙方簽訂的培訓協(xié)議中寫明:培訓分兩個次進行,第一次是崗前培訓,主要內(nèi)容是工作操作方面的,第二次培訓則是技能提高的培訓。 11月15日,在第一次培訓后,王某有了更好的發(fā)展,于是向工廠提出辭職,并得到了工廠的批準。三天后王某就沒有再來工廠。12月12日在發(fā)放工資的日子王某未能領到工資,在向工廠討說法時,得到的答復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注明辭職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以及“職工(包括試用期職工)連續(xù)15日未能到崗按曠工處罰一個月工資”。同時在王某第一次培訓期間,工廠支付租用了培訓教室等費用,沒有找王某賠錢已經(jīng)很仁義了,所以王某辭職后是沒有工資的了。 王某反問工廠說試用期內(nèi)辭職不是提前三天就可以嗎?憑什么要一個月?至于那次培訓不過是培訓些工作需要的內(nèi)容,并沒有進行第二次的技能培訓。

試用期內(nèi)的王某辭職到底要提前多少天?本案的合同內(nèi)約定的一個月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