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9年10月進入一家工廠,與之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2009年10月6日-2010年1月5日。一個月后,工廠還是比較看好王某的工作能力,于是對包括王某在內的3名員工進行培訓。雙方簽訂的培訓協(xié)議中寫明:培訓分兩個次進行,第一次是崗前培訓,主要內容是工作操作方面的,第二次培訓則是技能提高的培訓。 11月15日,在第一次培訓后,王某有了更好的發(fā)展,于是向工廠提出辭職,并得到了工廠的批準。三天后王某就沒有再來工廠。12月12日在發(fā)放工資的日子王某未能領到工資,在向工廠討說法時,得到的答復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注明辭職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以及“職工(包括試用期職工)連續(xù)15日未能到崗按曠工處罰一個月工資”。同時在王某第一次培訓期間,工廠支付租用了培訓教室等費用,沒有找王某賠錢已經很仁義了,所以王某辭職后是沒有工資的了。 王某反問工廠說試用期內辭職不是提前三天就可以嗎?憑什么要一個月?至于那次培訓不過是培訓些工作需要的內容,并沒有進行第二次的技能培訓。
試用期內的王某辭職到底要提前多少天?本案的合同內約定的一個月是否有效?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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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是某公司的員工,該公司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按月綜合計算工作時間。2009年4月至5月工作周期中,小張未曾休息,期間遇有4次休息日(雙休日)和一個法定節(jié)假日(五一勞動節(jié))。當月發(fā)工資時,小張要求按9個工作日加班發(fā)給加班工資,公司卻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為由拒絕發(fā)給加班工資。
定時工作時間制度可分為哪些()?
A.標準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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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定時工作時間制度
B.計件工作時間制度
C.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
D.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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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標準的分類按照內容劃分,勞動標準可以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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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企協(xié)商中非正式協(xié)商的優(yōu)點有()
試用期的約定和執(zhí)行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包括()等。
勞動規(guī)章制度要以()的方式向全體職工正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