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7年11月,A公司向B銀行借款2000萬元,期限2年。A公司將其所屬一棟房屋作為抵押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
2008年1月,A公司與C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將該房屋出租給C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5萬元,每年1月底前一次付清全年租金。2009年1月,經(jīng)A公司同意,C公司與D公司訂立書面合同,將該房屋轉(zhuǎn)租給D公司,租期4年,月租金8萬元。根據(jù)約定,D公司的租金繳付方式為:每年1月底前向C公司繳付3萬元,向A公司繳付5萬元。但合同簽訂后,D公司除向C公司繳付了3萬元租金外,一直未向A公司繳付,C公司也未向A公司繳付2009年租金。
后A公司無力清償對B銀行的借款。經(jīng)B銀行同意,A公司于2009年年底與E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以2000萬元的市場價格將房屋售與E公司,并約定2010年1月初辦理過戶登記。
2010年1月1日,D公司因違反約定使用房屋引發(fā)火災,造成房屋損失100萬元。C公司為此解除了與D公司的轉(zhuǎn)租合同并收回房屋。1月5日,C公司對因火災造成的房屋損失向A公司賠償100萬元。A公司與E公司于2010年1月6日依約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E公司要求C公司騰退房屋,C公司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予以拒絕。次日,C公司進而向A公司主張,A公司未告知其房屋出售之事,侵害了自己的優(yōu)先購買權,A公司和E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因此無效,E公司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
E公司發(fā)現(xiàn)房屋受損,經(jīng)與A公司協(xié)商,E公司在應支付房屋價款中扣除100萬元,只向A公司支付了1900萬元。A公司將此1900萬元支付給B銀行,B銀行則認為,其對于A公司因房屋受損而獲得的100萬元賠償款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此外,A公司和E公司均認為,欠繳的2009年全年租金應由自己收取。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C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與D公司的租賃合同?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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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07年11月,A公司向B銀行借款2000萬元,期限2年。A公司將其所屬一棟房屋作為抵押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
2008年1月,A公司與C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將該房屋出租給C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5萬元,每年1月底前一次付清全年租金。2009年1月,經(jīng)A公司同意,C公司與D公司訂立書面合同,將該房屋轉(zhuǎn)租給D公司,租期4年,月租金8萬元。根據(jù)約定,D公司的租金繳付方式為:每年1月底前向C公司繳付3萬元,向A公司繳付5萬元。但合同簽訂后,D公司除向C公司繳付了3萬元租金外,一直未向A公司繳付,C公司也未向A公司繳付2009年租金。
后A公司無力清償對B銀行的借款。經(jīng)B銀行同意,A公司于2009年年底與E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以2000萬元的市場價格將房屋售與E公司,并約定2010年1月初辦理過戶登記。
2010年1月1日,D公司因違反約定使用房屋引發(fā)火災,造成房屋損失100萬元。C公司為此解除了與D公司的轉(zhuǎn)租合同并收回房屋。1月5日,C公司對因火災造成的房屋損失向A公司賠償100萬元。A公司與E公司于2010年1月6日依約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E公司要求C公司騰退房屋,C公司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予以拒絕。次日,C公司進而向A公司主張,A公司未告知其房屋出售之事,侵害了自己的優(yōu)先購買權,A公司和E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因此無效,E公司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
E公司發(fā)現(xiàn)房屋受損,經(jīng)與A公司協(xié)商,E公司在應支付房屋價款中扣除100萬元,只向A公司支付了1900萬元。A公司將此1900萬元支付給B銀行,B銀行則認為,其對于A公司因房屋受損而獲得的100萬元賠償款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此外,A公司和E公司均認為,欠繳的2009年全年租金應由自己收取。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C公司能否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拒絕E公司騰退房屋的要求?并說明理由。
2.問答題

2007年11月,A公司向B銀行借款2000萬元,期限2年。A公司將其所屬一棟房屋作為抵押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
2008年1月,A公司與C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將該房屋出租給C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5萬元,每年1月底前一次付清全年租金。2009年1月,經(jīng)A公司同意,C公司與D公司訂立書面合同,將該房屋轉(zhuǎn)租給D公司,租期4年,月租金8萬元。根據(jù)約定,D公司的租金繳付方式為:每年1月底前向C公司繳付3萬元,向A公司繳付5萬元。但合同簽訂后,D公司除向C公司繳付了3萬元租金外,一直未向A公司繳付,C公司也未向A公司繳付2009年租金。
后A公司無力清償對B銀行的借款。經(jīng)B銀行同意,A公司于2009年年底與E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以2000萬元的市場價格將房屋售與E公司,并約定2010年1月初辦理過戶登記。
2010年1月1日,D公司因違反約定使用房屋引發(fā)火災,造成房屋損失100萬元。C公司為此解除了與D公司的轉(zhuǎn)租合同并收回房屋。1月5日,C公司對因火災造成的房屋損失向A公司賠償100萬元。A公司與E公司于2010年1月6日依約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E公司要求C公司騰退房屋,C公司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予以拒絕。次日,C公司進而向A公司主張,A公司未告知其房屋出售之事,侵害了自己的優(yōu)先購買權,A公司和E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因此無效,E公司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
E公司發(fā)現(xiàn)房屋受損,經(jīng)與A公司協(xié)商,E公司在應支付房屋價款中扣除100萬元,只向A公司支付了1900萬元。A公司將此1900萬元支付給B銀行,B銀行則認為,其對于A公司因房屋受損而獲得的100萬元賠償款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此外,A公司和E公司均認為,欠繳的2009年全年租金應由自己收取。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C公司關于A公司和E公司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問答題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合同,借款3000萬元用于技術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屬10臺數(shù)控機床向乙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應乙銀行的要求,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前述債務向乙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但未約定與抵押擔保的責任承擔順序。
后因甲公司廠房坍塌,抵押的9臺數(shù)控機床毀損,僅1臺幸存。經(jīng)乙銀行請求,甲公司又將所屬一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抵押給乙銀行,為所欠乙銀行3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為此,雙方于2013年3月10日簽訂抵押合同,并約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還款,則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歸乙銀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甲公司為解決流動資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與不知情的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幸存的一臺已為乙銀行設定抵押的數(shù)控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丁公司。丁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價款,并擬子2013年4月12日提貨。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將該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當日提走了該數(shù)控機床,并擬于4月底之前將價款支付給甲公司。丁公司依約前來提貨時,發(fā)現(xiàn)機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要求戊公司返還,被戊公司拒絕。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乙銀行可否選擇不行使其在建設用地使用權上的抵押權,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負擔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4.問答題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合同,借款3000萬元用于技術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屬10臺數(shù)控機床向乙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應乙銀行的要求,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前述債務向乙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但未約定與抵押擔保的責任承擔順序。
后因甲公司廠房坍塌,抵押的9臺數(shù)控機床毀損,僅1臺幸存。經(jīng)乙銀行請求,甲公司又將所屬一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抵押給乙銀行,為所欠乙銀行3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為此,雙方于2013年3月10日簽訂抵押合同,并約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還款,則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歸乙銀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甲公司為解決流動資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與不知情的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幸存的一臺已為乙銀行設定抵押的數(shù)控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丁公司。丁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價款,并擬子2013年4月12日提貨。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將該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當日提走了該數(shù)控機床,并擬于4月底之前將價款支付給甲公司。丁公司依約前來提貨時,發(fā)現(xiàn)機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要求戊公司返還,被戊公司拒絕。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乙銀行能否對甲公司已售出的數(shù)控機床行使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5.問答題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合同,借款3000萬元用于技術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屬10臺數(shù)控機床向乙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應乙銀行的要求,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前述債務向乙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但未約定與抵押擔保的責任承擔順序。
后因甲公司廠房坍塌,抵押的9臺數(shù)控機床毀損,僅1臺幸存。經(jīng)乙銀行請求,甲公司又將所屬一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抵押給乙銀行,為所欠乙銀行3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為此,雙方于2013年3月10日簽訂抵押合同,并約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還款,則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歸乙銀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甲公司為解決流動資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與不知情的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幸存的一臺已為乙銀行設定抵押的數(shù)控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丁公司。丁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價款,并擬子2013年4月12日提貨。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將該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當日提走了該數(shù)控機床,并擬于4月底之前將價款支付給甲公司。丁公司依約前來提貨時,發(fā)現(xiàn)機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要求戊公司返還,被戊公司拒絕。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丁公司是否有權以自己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要求戊公司返還?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