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合同,借款3000萬元用于技術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屬10臺數(shù)控機床向乙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應乙銀行的要求,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前述債務向乙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但未約定與抵押擔保的責任承擔順序。
后因甲公司廠房坍塌,抵押的9臺數(shù)控機床毀損,僅1臺幸存。經乙銀行請求,甲公司又將所屬一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抵押給乙銀行,為所欠乙銀行3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為此,雙方于2013年3月10日簽訂抵押合同,并約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還款,則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歸乙銀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甲公司為解決流動資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與不知情的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幸存的一臺已為乙銀行設定抵押的數(shù)控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丁公司。丁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價款,并擬子2013年4月12日提貨。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將該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當日提走了該數(shù)控機床,并擬于4月底之前將價款支付給甲公司。丁公司依約前來提貨時,發(fā)現(xiàn)機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要求戊公司返還,被戊公司拒絕。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乙銀行可否選擇不行使其在建設用地使用權上的抵押權,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負擔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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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合同,借款3000萬元用于技術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屬10臺數(shù)控機床向乙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應乙銀行的要求,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前述債務向乙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但未約定與抵押擔保的責任承擔順序。
后因甲公司廠房坍塌,抵押的9臺數(shù)控機床毀損,僅1臺幸存。經乙銀行請求,甲公司又將所屬一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抵押給乙銀行,為所欠乙銀行3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為此,雙方于2013年3月10日簽訂抵押合同,并約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還款,則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歸乙銀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甲公司為解決流動資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與不知情的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幸存的一臺已為乙銀行設定抵押的數(shù)控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丁公司。丁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價款,并擬子2013年4月12日提貨。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將該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當日提走了該數(shù)控機床,并擬于4月底之前將價款支付給甲公司。丁公司依約前來提貨時,發(fā)現(xiàn)機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要求戊公司返還,被戊公司拒絕。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乙銀行能否對甲公司已售出的數(shù)控機床行使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2.問答題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合同,借款3000萬元用于技術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屬10臺數(shù)控機床向乙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應乙銀行的要求,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前述債務向乙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但未約定與抵押擔保的責任承擔順序。
后因甲公司廠房坍塌,抵押的9臺數(shù)控機床毀損,僅1臺幸存。經乙銀行請求,甲公司又將所屬一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抵押給乙銀行,為所欠乙銀行3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為此,雙方于2013年3月10日簽訂抵押合同,并約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還款,則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歸乙銀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甲公司為解決流動資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與不知情的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幸存的一臺已為乙銀行設定抵押的數(shù)控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丁公司。丁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價款,并擬子2013年4月12日提貨。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將該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當日提走了該數(shù)控機床,并擬于4月底之前將價款支付給甲公司。丁公司依約前來提貨時,發(fā)現(xiàn)機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要求戊公司返還,被戊公司拒絕。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丁公司是否有權以自己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要求戊公司返還?并說明理由。
3.問答題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合同,借款3000萬元用于技術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屬10臺數(shù)控機床向乙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應乙銀行的要求,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前述債務向乙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但未約定與抵押擔保的責任承擔順序。
后因甲公司廠房坍塌,抵押的9臺數(shù)控機床毀損,僅1臺幸存。經乙銀行請求,甲公司又將所屬一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抵押給乙銀行,為所欠乙銀行3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為此,雙方于2013年3月10日簽訂抵押合同,并約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還款,則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歸乙銀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甲公司為解決流動資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與不知情的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幸存的一臺已為乙銀行設定抵押的數(shù)控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丁公司。丁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價款,并擬子2013年4月12日提貨。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將該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當日提走了該數(shù)控機床,并擬于4月底之前將價款支付給甲公司。丁公司依約前來提貨時,發(fā)現(xiàn)機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要求戊公司返還,被戊公司拒絕。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與戊公司之間買賣數(shù)控機床的合同是否有效?戊公司是否取得了該機床的所有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4.問答題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合同,借款3000萬元用于技術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屬10臺數(shù)控機床向乙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應乙銀行的要求,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前述債務向乙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但未約定與抵押擔保的責任承擔順序。
后因甲公司廠房坍塌,抵押的9臺數(shù)控機床毀損,僅1臺幸存。經乙銀行請求,甲公司又將所屬一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抵押給乙銀行,為所欠乙銀行3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為此,雙方于2013年3月10日簽訂抵押合同,并約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還款,則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歸乙銀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甲公司為解決流動資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與不知情的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幸存的一臺已為乙銀行設定抵押的數(shù)控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丁公司。丁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價款,并擬子2013年4月12日提貨。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將該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當日提走了該數(shù)控機床,并擬于4月底之前將價款支付給甲公司。丁公司依約前來提貨時,發(fā)現(xiàn)機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要求戊公司返還,被戊公司拒絕。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買賣數(shù)控機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丁公司是否取得了該機床的所有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5.問答題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合同,借款3000萬元用于技術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屬10臺數(shù)控機床向乙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應乙銀行的要求,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前述債務向乙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但未約定與抵押擔保的責任承擔順序。
后因甲公司廠房坍塌,抵押的9臺數(shù)控機床毀損,僅1臺幸存。經乙銀行請求,甲公司又將所屬一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抵押給乙銀行,為所欠乙銀行3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為此,雙方于2013年3月10日簽訂抵押合同,并約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還款,則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歸乙銀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甲公司為解決流動資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與不知情的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幸存的一臺已為乙銀行設定抵押的數(shù)控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丁公司。丁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價款,并擬子2013年4月12日提貨。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將該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當日提走了該數(shù)控機床,并擬于4月底之前將價款支付給甲公司。丁公司依約前來提貨時,發(fā)現(xiàn)機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要求戊公司返還,被戊公司拒絕。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與乙銀行約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時還款,則建設用地使用權歸乙銀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