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

姜某于1995年11月進入上海某拆遷公司工作。雙方自1999年1月1日起簽訂勞動合同,最后續(xù)簽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6年1月1日起,姜某每月工資由2000元/月調整為50000元/年。2007年1月1日姜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姜某擔任總經(jīng)理助理工作,工資實行年薪制,全年50000元,先發(fā)90%,年終考核后再發(fā)10%。2008年1月1日,雙方又簽訂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姜某基本工資按實際發(fā)放,未約定年薪工資。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姜某每月領取工資分別為2994.60元、3274.60元、2994.60元、2994.60元。 姜某擔任總經(jīng)理助理期間,兼任公司員工工資支付明細表的制作人、審核人,也是社會保險費繳納的具體經(jīng)辦人。2007年11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因公司原申報城保參保人員工作性收入總額與城保人員全年發(fā)放工資總額審計結論不一致而向公司發(fā)出整改通知書,其中姜某原申報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為4166元,調整后上年月平均實際工資性收入為3895.90元。而公司按4166元/月為基數(shù)為姜某繳納2007年度和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但是,除了上述工資之外,2007年1月公司還支付了姜某2006年度年終獎40000元、2007年3月支付姜某2006年獎金15000元、2008年1月公司支付姜某年終獎30000元。     2008年5月13日,姜某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書面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姜某表示其提出的“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指公司2007年至2008年的社會保險費未足額繳納。

以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準,下列選項中屬于勞動者解除合同理由的是()。

A.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B.未繳納社保金
C.未及時繳納社保金
D.未依法繳納社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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