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題匯付屬于商業(yè)信用,托收屬于銀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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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答題

軟條款,即不可撤銷信用證中規(guī)定申請人或開證行可以單方面解除付款約束,使受益人處于不利和被動的地位,導致其履約和結匯存在風險隱患的條款。簡而言之,軟條款有一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請人或開證行單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銷信用證變?yōu)榭沙蜂N信用證,這對出口方來說是十分危險的。但實務中,出口商對軟條款的認識還是不夠,一些企業(yè)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視軟條款,因而掉進不法分子設置的欺詐陷阱;有些企業(yè)過于看重進口商的以往履約記錄,對軟條款掉以輕心,從而蒙受損失;有些企業(yè)甚至沒有足夠的國際結算知識,因而對軟條款視而不見。由于軟條款是嫁接在“信用證”這一具有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上,所以隱蔽性很大。加上軟條款的形式千變?nèi)f化,沒有固定的模式,特別是一些軟條款的表述十分專業(yè),難以被非銀行人員所注意和理解,沒有銀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覺,一些初涉國際貿(mào)易結算的出口商就更不具備足夠的知識去識別它,因而軟條款往往被用作欺詐、違約、拒付的有效工具。下面列舉一些常見的軟條款,分析它的特點,希望對出口企業(yè)的審證工作有所幫助。
2012年12月25日,我國A銀行收到日本B銀行的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申請人為日本的D公司,受益人為我國一外貿(mào)公司下屬的食品加工企業(yè)C。A銀行收到信用證后認真審查了該證,發(fā)現(xiàn)有一軟條款“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 Zhang of D,××office in two copies”。工作人員在通知受益人時,指出了該軟條款,提醒受益人注意。受益人稱該張先生現(xiàn)駐其公司,未提出異議。后C公司在信用證有效期內(nèi)分兩次發(fā)貨,并提交規(guī)定單據(jù)到A銀行議付。第一次議付時間是2013年1月29日,金額為USD26800.00,準時收回貨款,問題出在第二次議付上。
第二次議付時間是2013年2月5日,議付金額為USD107520.00,因該證有償付行,議付行及時收到了押匯的相關款項??蓵r隔幾日之后開證行發(fā)電至議付行便稱該單據(jù)有不符點,“檢驗證書上簽字系偽造”,因此拒付并要求退回已收到的償付行的款項。同時,申請人D駐我國辦事處亦來人到A銀行,稱他們收到的為空箱,根本沒有貨。A銀行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經(jīng)研究作出如下決定:首先要保證資金安全,收到的款項不能退回。同時根據(jù)UCP500第15條“銀行對于任何單據(jù)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對于單據(jù)上規(guī)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條件概不負責”的規(guī)定向開證行發(fā)電據(jù)理力爭,毫不退讓。經(jīng)過交涉,開證行最終在2013年3月15日同意付款。

如何防范信用證業(yè)務中的“陷阱”軟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