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張先生幾年前到某公司工作,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至2009年底,合同約定了勞動報酬和工作崗位。2007年12月份開始,公司無故拖欠張先生的工資。張先生于2008年3月以公司無故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再上班。一周后,張先生去公司辦理相關手續(xù)時,公司宣布以張先生擅自離崗為由違紀解除張先生的勞動合同。張先生不服,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撤銷違紀解除決定并支付經(jīng)濟補償。張先生是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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