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小王于2005年3月到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05年11月30日,公司向小王協(xié)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小王表示同意,雙方未以書面記載協(xié)商內容。公司將經(jīng)濟補償金結算單交予小王,并告知將在辦結工作交接手續(xù)后打入其工資帳戶。
此后,公司多次通知小王辦理離職手續(xù),小王未予理睬,公司也未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2006年1月,公司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且未辦理離職手續(xù),小王擅自離職”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小王賠償因其擅自離職而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小王認為雙方勞動合同已于2005年11月協(xié)商解除,不存在擅自離職,并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反請求。

小王是否應當配合辦理離職手續(xù)?請說明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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