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房地產(chǎn)公司計劃在北京開發(fā)某住宅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單位領取了招標文件。本工程招標文件規(guī)定:2004年10月20E1下午17:30為投標文件接收終止時間。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投標單位需提供投標保證金20萬元。在2004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標單位在下午17:30前將投標文件送達,E單位在次日上午8:00送達。各單位均按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提供了投標保證金。在10月20日上午10:25時,B單位向招標人遞交了一份投標價格下降5%的書面說明。開標時,由招標人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并宣讀了A、B、C、D、F五家承包商的名稱、投標價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內容。在開標過程中,招標人發(fā)現(xiàn)C單位的標袋密封處僅有投標單位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評標委員會委員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共有4人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2人,經(jīng)濟專家1人,技術專家1人。招標人委托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經(jīng)過綜合評定,評標委員會確定A單位為中標單位。
〔問題〕1.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何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2.B單位向招標人遞交的書面說明是否有效?
3.在開標后,招標人應對C單位的投標書作何處理,為什么?
4.投標書在哪些情況下可作為廢標處理?
5.招標人對E單位的投標書作廢標處理是否正確,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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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某醫(yī)院決定投資一億余元,興建一幢現(xiàn)代化的住院綜合樓。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施工單位,但招標文件對省內的投標人與省外的投標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確了投標保證金的數(shù)額。該院委托某建筑事務所為該項工程編制標底。2000年10月6日招標公告發(fā)出后,共有A、B、C、D、E、F等6家省內的建筑單位參加了投標。投標文件規(guī)定2000年10月30日為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2000年月11月13日舉行開標會。其中,E單位在2000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標文件,但2000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標保證金。開標會由該省建委主持。結果,其所編制的標底高達6200多萬元,與其中的A、B、C、D等4個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均在5200萬元以下,與標底相差1000萬余元,引起了投標人的異議。這4家投標單位向該省建委投訴,稱某建筑事務所擅自更改招標文件中的有關規(guī)定,多計漏算多項材料價格。為此,該院請求省建委對原標底進行復核。2001年1月28日,被指定進行標底復核的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以下簡稱總站)拿出了復核報告,證明某建筑事務所在編制標底的過程中確實存在這4家投標單位所提出的問題,復核標底額與原標底額相差近1000萬元。
由于述問題久拖不決,導致中標書在開標三個月后一直未能發(fā)出。為了能早日開工,該院在獲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標金額和工程結算方式,確定某省公司為中標單位。
問題:
(1)上述招標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處?請說明理由。
(2)E單位的投標文件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
(3)對D單位撤回投標文件的要求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
(4)問題久拖不決后,某醫(yī)院能否要求重新招標?為什么?
(5)如果重新招標,給投標人造成的損失能否要求該醫(yī)院賠償?為什么?

3.問答題

某縣甲事業(yè)單位2006年初準備使用財政性資金修繕和裝修一幢辦公樓,預算金額為800萬元,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經(jīng)確認,此次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的標準。該單位委托A招標公司代理進行公開招標的事宜,已知A公司取得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為乙級。
A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開發(fā)布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確認的投標截止時間為2006年2月17日。招標活動中,A公司確定的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為5家,最終確定中標的供應商為B建筑公司。
工程于當年2006年10月1日完工驗收,實際結算金額與預算相同。由于施工質量極佳,事業(yè)單位準備再將其另外一幢樓房按照同樣的標準進行外墻修繕,但不再進行內部裝修,并與B建筑公司簽訂補充合同,該合同的預算金額為100萬元。
2007年初,該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甲事業(yè)單位2006年的財政活動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甲單位將國家劃撥的財政資金未及時入賬,而是記入了自己法定賬冊以外擅自設置的賬目中,并將財政資金私自存放在開戶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賬戶,財政部門當即責令其改正并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了私存私放的資金,對甲單位作出了10萬元的罰款,并對直接的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的罰款。
要求:根據(jù)本題所述內容,并結合《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A招標公司是否有權代理該政府采購項目?并說明理由。
(2)A公司發(fā)布的招標文件中的招標期限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3)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僅為5家,是否應予以廢標?請說明理由。
(4)甲單位與B建筑公司簽訂補充合同的金額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5)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否有權進行財政檢查?
(6)甲單位的行為屬于什么行為?
(7)財政部門對其進行的處罰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4.問答題

某電器設備廠籌資新建一生產(chǎn)流水線,該工程設計已完成,施工圖樣齊備,施工現(xiàn)場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已具備開工條件。工程施工招標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代理招標。
招標代理機構編制了標底(800萬元)和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要求工程總工期為365do按國家工期定額規(guī)定,該工程的工期應為460d.通過資格預審并參加投標的共有A.B.C.D.E5家施工單位。開標會議由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開標結果是這5家投標單位的報價均高出標底近300萬元,這一異常引起了業(yè)主的注意,為了避免招標失敗,業(yè)主提出由招標代理機構重新復核和制定新的標底。招標代理機構復核標底后,確認是由于工作失誤,漏算部分工程項目,使標底偏低。在修正錯誤后,招標代理機構重新確定了新的標底。A.B.G3家投標單位認為新的標底不合理向招標人要求撤回投標文件。
由于上述問題糾紛導致定標工作在原定的技標有效期內一直沒有完成。為早日開工,該業(yè)主更改了原定工期和工程結算方式等條件,指定了其中一家施工單位中標。
問題
1.根據(jù)該工程的具體條件,招標師應向業(yè)主推薦采用何種合同(按付款方式劃分)?為什么?
2.根據(jù)該工程的特點和業(yè)主的要求,在工程的標底中是否應含有趕工措施費?為什么?
3.上述招標工作存在哪些問題?
4.A,B.G3家投標單位要求撤回投標文件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5.如果招標失敗,招標人可否另行招標?投標單位的損失是否應由招標人賠償?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