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抵銷()

A、可以附條件
B、可以附期限
C、可以附條件和期限
D、不得附條件或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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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答題

2009年3月1日,甲房地產公司(簡稱甲公司)與乙建筑公司(簡稱乙公司)簽訂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開發(fā)的景明寫字樓項目,工程價款5000萬元,工期14個月。工程將要竣工時,甲公司因資金短缺,無力繼續(xù)提供約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鑒于雙方的長期合作關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資金500萬元購買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該工程,工程如期完成。對于乙公司的墊資,雙方未作任何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萬元工程款,剩余2000萬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墊付的500萬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為投資其他房地產項目,以景明寫字樓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5億元,同時辦理了抵押登記。該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未能全部償還,尚欠丙銀行借款本息2億元。
2010年,乙公司開始涉足房地產開發(fā)業(yè)務,并于7月12日以2.3億元的價格,從丁房地產公司(簡稱丁公司)處受讓一塊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建設西山公寓住宅項目。乙公司在取得該塊土地使用權時,向丁公司支付了1.3億元土地轉讓金。根據雙方約定,剩余1億元轉讓金應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完畢。同時,甲公司以景明寫字樓作抵押,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億元土地轉讓金提供擔保,雙方亦辦理了抵押登記。
西山公寓項目竣工后,因市場低迷而滯銷。為緩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從戊銀行處獲得一筆借款,并辦理了抵押登記。雙方約定,一旦乙公司連續(xù)3個月不能償還借款利息,戊銀行即可行使抵押權。
2011年10月29日,吳某以11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將該房屋已設定抵押的事實告知吳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于2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在申報破產債權時,乙公司就其2000萬元的工程余款和500萬元的墊資款、丙銀行就甲公司尚未償還的2億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億元土地轉讓金,均主張以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全額優(yōu)先受償。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為2.7億元。
鑒于乙公司停止償還借款利息已超過3個月,2012年3月20日,戊銀行行使對西山公寓的抵押權,申請人民法院拍賣西山公寓。至此,吳某方知其所購商品房已被設定抵押,遂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乙公司返還110萬元購房款并賠償損失,此外,還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要求:根據上述條件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萬元墊資款能否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yōu)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3.問答題

2014年4月1日,甲融資租賃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一份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甲公司(出租人)按照乙公司(承租人)的選擇,從丙公司(出賣人)購進一套醫(yī)療設備租賃給乙公司使用;租賃期限為10年,從設備交付時起算;年租金400萬元(每季度支付100萬元),從設備交付時起算;租期屆滿后,租賃設備歸乙公司所有。
2014年4月10日,承租人乙公司取得了該醫(yī)療設備的經營許可,但出租人甲公司未取得該醫(yī)療設備的經營許可。
2014年6月1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該醫(yī)療設備。乙公司檢驗合格后出具驗收合格通知書,甲公司據此向丙公司支付了貨款。
2014年7月10日,因該醫(yī)療設備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致使患者胡某死亡,乙公司依法向胡某的家屬賠償120萬元。此后,乙公司向丙公司行使索賠權,同時拒絕向甲公司支付該醫(yī)療設備的租金。遭到丙公司的拒絕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2014年7月20日,該醫(yī)療設備遭雷擊全部報廢。
已知: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對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承租人欠付租金時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等問題均未作出明確約定。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乙公司拒絕向甲公司支付該醫(yī)療設備租金的做法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4.問答題

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通過拍賣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城區(qū)的一塊建設用地,2013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13年10月21日,甲公司繳納了全部土地出讓金,2013年11月5日,甲公司辦理完畢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并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2014年3月,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丁銀行借款5億元,借款期限3年。甲公司與丁銀行于2014年3月10日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3月12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此后,甲公司依法辦理了各種立項、規(guī)劃、建筑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xù)之后開工建設居民住宅。
甲公司在取得該居民住宅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后,在廣告中宣稱其商品房“容積率不高于1.2”、“綠地面積超過50%”,引起購房者的熱烈關注,所預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價格也比周邊小區(qū)高出20%。
2014年9月1日,甲公司與王某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但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雙方對合同生效也沒有其他約定。
此外,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未對容積率和公共綠地面積等問題作出約定。2014年9月10日,王某向甲公司交付了200萬元的購房款。
2015年4月1日,甲公司交房時,王某發(fā)現該住宅小區(qū)的容積率超過2.0,綠地面積只有10%。王某在調查后得知,甲公司報經批準的規(guī)劃就是如此。2015年6月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此為由要求解除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是否應當就其商品房銷售廣告中的虛假宣傳向王某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5.問答題

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通過拍賣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城區(qū)的一塊建設用地,2013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13年10月21日,甲公司繳納了全部土地出讓金,2013年11月5日,甲公司辦理完畢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并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2014年3月,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丁銀行借款5億元,借款期限3年。甲公司與丁銀行于2014年3月10日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3月12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此后,甲公司依法辦理了各種立項、規(guī)劃、建筑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xù)之后開工建設居民住宅。
甲公司在取得該居民住宅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后,在廣告中宣稱其商品房“容積率不高于1.2”、“綠地面積超過50%”,引起購房者的熱烈關注,所預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價格也比周邊小區(qū)高出20%。
2014年9月1日,甲公司與王某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但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雙方對合同生效也沒有其他約定。
此外,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未對容積率和公共綠地面積等問題作出約定。2014年9月10日,王某向甲公司交付了200萬元的購房款。
2015年4月1日,甲公司交房時,王某發(fā)現該住宅小區(qū)的容積率超過2.0,綠地面積只有10%。王某在調查后得知,甲公司報經批準的規(guī)劃就是如此。2015年6月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此為由要求解除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與丁銀行簽訂的抵押合同何時生效?丁銀行的抵押權何時設立?
8.問答題

甲企業(yè)與乙銀行簽訂一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甲企業(yè)向乙銀行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項。張某在借款合同保證人一欄簽字。甲企業(yè)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一并抵押給乙銀行,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當事人之間未約定擔保權實現的順序。
借款期限屆滿后,甲企業(yè)因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無力清償到期借款。乙銀行經調查發(fā)現:(1)甲企業(yè)可供償債的財產不足100萬元;(2)在借款期間,甲企業(yè)將一臺生產設備以市價40萬元出賣給丙公司,并已交付;(3)甲企業(yè)另有一臺生產設備,價值50萬元,因操作失誤而嚴重受損,1個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業(yè)未交付10萬元維修費,該生產設備被丁公司留置。
查明情況后,乙銀行于2011年8月20日要求張某承擔保證責任。張某主張:借款債權既有保證擔保,又有甲企業(yè)的抵押擔保,乙銀行應先實現抵押權。同日,乙銀行分別向丙公司與丁公司主張,就丙公司所購買的生產設備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產設備實現抵押權。丁公司則認為自己有權優(yōu)先實現留置權。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乙銀行是否有權向丙公司就其購買的生產設備主張抵押權?簡要說明理由。
9.問答題

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通過拍賣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城區(qū)的一塊建設用地,2013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13年10月21日,甲公司繳納了全部土地出讓金,2013年11月5日,甲公司辦理完畢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并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2014年3月,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丁銀行借款5億元,借款期限3年。甲公司與丁銀行于2014年3月10日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3月12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此后,甲公司依法辦理了各種立項、規(guī)劃、建筑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xù)之后開工建設居民住宅。
甲公司在取得該居民住宅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后,在廣告中宣稱其商品房“容積率不高于1.2”、“綠地面積超過50%”,引起購房者的熱烈關注,所預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價格也比周邊小區(qū)高出20%。
2014年9月1日,甲公司與王某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但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雙方對合同生效也沒有其他約定。
此外,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未對容積率和公共綠地面積等問題作出約定。2014年9月10日,王某向甲公司交付了200萬元的購房款。
2015年4月1日,甲公司交房時,王某發(fā)現該住宅小區(qū)的容積率超過2.0,綠地面積只有10%。王某在調查后得知,甲公司報經批準的規(guī)劃就是如此。2015年6月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此為由要求解除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王某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說明理由。
10.問答題

2009年3月1日,甲房地產公司(簡稱甲公司)與乙建筑公司(簡稱乙公司)簽訂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開發(fā)的景明寫字樓項目,工程價款5000萬元,工期14個月。工程將要竣工時,甲公司因資金短缺,無力繼續(xù)提供約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鑒于雙方的長期合作關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資金500萬元購買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該工程,工程如期完成。對于乙公司的墊資,雙方未作任何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萬元工程款,剩余2000萬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墊付的500萬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為投資其他房地產項目,以景明寫字樓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5億元,同時辦理了抵押登記。該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未能全部償還,尚欠丙銀行借款本息2億元。
2010年,乙公司開始涉足房地產開發(fā)業(yè)務,并于7月12日以2.3億元的價格,從丁房地產公司(簡稱丁公司)處受讓一塊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建設西山公寓住宅項目。乙公司在取得該塊土地使用權時,向丁公司支付了1.3億元土地轉讓金。根據雙方約定,剩余1億元轉讓金應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完畢。同時,甲公司以景明寫字樓作抵押,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億元土地轉讓金提供擔保,雙方亦辦理了抵押登記。
西山公寓項目竣工后,因市場低迷而滯銷。為緩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從戊銀行處獲得一筆借款,并辦理了抵押登記。雙方約定,一旦乙公司連續(xù)3個月不能償還借款利息,戊銀行即可行使抵押權。
2011年10月29日,吳某以11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將該房屋已設定抵押的事實告知吳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于2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在申報破產債權時,乙公司就其2000萬元的工程余款和500萬元的墊資款、丙銀行就甲公司尚未償還的2億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億元土地轉讓金,均主張以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全額優(yōu)先受償。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為2.7億元。
鑒于乙公司停止償還借款利息已超過3個月,2012年3月20日,戊銀行行使對西山公寓的抵押權,申請人民法院拍賣西山公寓。至此,吳某方知其所購商品房已被設定抵押,遂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乙公司返還110萬元購房款并賠償損失,此外,還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要求:根據上述條件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所欠丙銀行的2億元借款本息能否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yōu)先受償?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