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彭某向依云城市房產(chǎn)管理局等單位申請廉租住房,因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不符合條件,未能獲得批準。后彭某因為存在書寫困難,口頭向依云城市房產(chǎn)管理局申請公開經(jīng)適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并公開所有享受該住房住戶的審查資料信息(包括戶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積等)。依云市房產(chǎn)管理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楊政權出具了《關于申請公開經(jīng)適房、廉租住房分配信息的書面答復》,答復了2008年以來經(jīng)適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設、分配情況,并告知,其中三批保障性住房人信息已經(jīng)在依云市政務信息網(wǎng)、依云市房管局網(wǎng)站進行了公示。彭某不服,向依云市政府申請復議,要求一并公開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員的審查材料信息。復議機關認為,彭某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包含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戶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等內容,此類信息涉及公民的個人隱私,不應予以公開,維持了原機關的決定。
材料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經(jīng)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均確立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示制度,《依云市民政局、房產(chǎn)管理局關于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申報的聯(lián)合公告》亦規(guī)定,“社區(qū)(單位),對每位申請保障性住房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時間不少于5日”。
材料二:2017年1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明確要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保障性住房分配、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yè)權出讓、政府采購、國有產(chǎn)權交易、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等為重點,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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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分局的處理程序是否合法?為什么?
原告的申請是否超出訴訟時效?為什么?
原告為了救濟自己的權利應當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為什么?
關于行政許可,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本案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為什么?
法官應做何種判決?為什么?
結合本案案情你認為依云城市房產(chǎn)管理局是否應該公開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戶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等信息?為什么?
如果被告敗訴,法院應當如何作出判決?
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涉及到第三人的隱私時,是否一律不公開?為什么?
若原告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本案的被告是?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