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甲公司將其商鋪出租給乙公司開辦超市,租期12年,甲公司負責在租期開始前完成消防驗收。租期開始后不久,商鋪屋頂漏水,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修復,甲公司一直拖延不予修復,乙公司只得自行修復。不久,當?shù)叵谰窒蛞夜鞠逻_《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商鋪未經(jīng)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責令乙公司停止使用并罰款3萬元。至此,乙公司方知甲公司商鋪并未完成消防驗收且該商鋪主體建筑材料不符合消防要求,除非重建否則無法達到消防驗收標準,乙公司要求與甲公司解除《商鋪租賃合同》,并支付乙公司修復屋頂?shù)馁M用及賠償各項損失。《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的租期長達12年是否符合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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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甲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對其新開發(fā)的樓盤進行預售,其在銷售廣告中說明,該樓盤為高品質生活小區(qū),小區(qū)空地綠化面積高達70%,溫泉水入戶。該小區(qū)因這兩項條件比較優(yōu)越,銷售均價比同區(qū)域的其他小區(qū)高出20%。李某對甲公司銷售廣告中的內容十分認可,于2016年8月份與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后,李某辦理入住手續(xù),搬進該小區(qū)后不久,發(fā)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發(fā)現(xiàn)該小區(qū)綠化面積嚴重縮水,且入戶的只是普通的熱水,而非溫泉水。 (2)甲公司銷售房屋時并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至該小區(qū)竣工驗收前夕方補辦了預售許可證。 (3)張某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甲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給張某,張某購下該房后出國學習,日前剛回國,張某主張其才是房屋的權利人,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4)孫大媽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是甲公司許諾給她的回遷房,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當事人各方糾纏不清,紛紛將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賠償其損失,并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2)張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3)孫大媽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騰退房屋,將房屋返還給自己。 (4)甲公司抗辯稱其與李某、張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合同無效,李某和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不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孫大媽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問答題甲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對其新開發(fā)的樓盤進行預售,其在銷售廣告中說明,該樓盤為高品質生活小區(qū),小區(qū)空地綠化面積高達70%,溫泉水入戶。該小區(qū)因這兩項條件比較優(yōu)越,銷售均價比同區(qū)域的其他小區(qū)高出20%。李某對甲公司銷售廣告中的內容十分認可,于2016年8月份與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后,李某辦理入住手續(xù),搬進該小區(qū)后不久,發(fā)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發(fā)現(xiàn)該小區(qū)綠化面積嚴重縮水,且入戶的只是普通的熱水,而非溫泉水。 (2)甲公司銷售房屋時并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至該小區(qū)竣工驗收前夕方補辦了預售許可證。 (3)張某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甲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給張某,張某購下該房后出國學習,日前剛回國,張某主張其才是房屋的權利人,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4)孫大媽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是甲公司許諾給她的回遷房,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當事人各方糾纏不清,紛紛將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賠償其損失,并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2)張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3)孫大媽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騰退房屋,將房屋返還給自己。 (4)甲公司抗辯稱其與李某、張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合同無效,李某和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不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問答題甲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對其新開發(fā)的樓盤進行預售,其在銷售廣告中說明,該樓盤為高品質生活小區(qū),小區(qū)空地綠化面積高達70%,溫泉水入戶。該小區(qū)因這兩項條件比較優(yōu)越,銷售均價比同區(qū)域的其他小區(qū)高出20%。李某對甲公司銷售廣告中的內容十分認可,于2016年8月份與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后,李某辦理入住手續(xù),搬進該小區(qū)后不久,發(fā)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發(fā)現(xiàn)該小區(qū)綠化面積嚴重縮水,且入戶的只是普通的熱水,而非溫泉水。 (2)甲公司銷售房屋時并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至該小區(qū)竣工驗收前夕方補辦了預售許可證。 (3)張某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甲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給張某,張某購下該房后出國學習,日前剛回國,張某主張其才是房屋的權利人,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4)孫大媽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是甲公司許諾給她的回遷房,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當事人各方糾纏不清,紛紛將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賠償其損失,并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2)張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3)孫大媽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騰退房屋,將房屋返還給自己。 (4)甲公司抗辯稱其與李某、張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合同無效,李某和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不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4.問答題甲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對其新開發(fā)的樓盤進行預售,其在銷售廣告中說明,該樓盤為高品質生活小區(qū),小區(qū)空地綠化面積高達70%,溫泉水入戶。該小區(qū)因這兩項條件比較優(yōu)越,銷售均價比同區(qū)域的其他小區(qū)高出20%。李某對甲公司銷售廣告中的內容十分認可,于2016年8月份與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后,李某辦理入住手續(xù),搬進該小區(qū)后不久,發(fā)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發(fā)現(xiàn)該小區(qū)綠化面積嚴重縮水,且入戶的只是普通的熱水,而非溫泉水。 (2)甲公司銷售房屋時并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至該小區(qū)竣工驗收前夕方補辦了預售許可證。 (3)張某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甲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給張某,張某購下該房后出國學習,日前剛回國,張某主張其才是房屋的權利人,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4)孫大媽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是甲公司許諾給她的回遷房,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當事人各方糾纏不清,紛紛將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賠償其損失,并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2)張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3)孫大媽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騰退房屋,將房屋返還給自己。 (4)甲公司抗辯稱其與李某、張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合同無效,李某和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不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甲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即與李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是否有效?簡要說明理由。
5.問答題甲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對其新開發(fā)的樓盤進行預售,其在銷售廣告中說明,該樓盤為高品質生活小區(qū),小區(qū)空地綠化面積高達70%,溫泉水入戶。該小區(qū)因這兩項條件比較優(yōu)越,銷售均價比同區(qū)域的其他小區(qū)高出20%。李某對甲公司銷售廣告中的內容十分認可,于2016年8月份與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后,李某辦理入住手續(xù),搬進該小區(qū)后不久,發(fā)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發(fā)現(xiàn)該小區(qū)綠化面積嚴重縮水,且入戶的只是普通的熱水,而非溫泉水。 (2)甲公司銷售房屋時并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至該小區(qū)竣工驗收前夕方補辦了預售許可證。 (3)張某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甲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給張某,張某購下該房后出國學習,日前剛回國,張某主張其才是房屋的權利人,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4)孫大媽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是甲公司許諾給她的回遷房,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當事人各方糾纏不清,紛紛將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賠償其損失,并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2)張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3)孫大媽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騰退房屋,將房屋返還給自己。 (4)甲公司抗辯稱其與李某、張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合同無效,李某和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不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甲公司的商品房銷售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簡要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