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計提法定盈余公積。甲公司2016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017年3月5日,2016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17年4月30日完成,預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減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關資料如下:
資料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尚存無訂單的w商品500件,單位成本為2.1萬元/件,市場銷售價格為2萬元/件,估計銷售費用為0.05萬元/件。甲公司未曾對W商品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資料二:2016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萬元的銷售價格將500件w商品全部銷售給乙公司,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商品已發(fā)出,付款期為1個月,甲公司此項銷售業(yè)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
資料三: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上述貨款,經減值測試,按照應收賬款余額的10%計提壞賬準備。
資料四:2017年2月1日,因w商品質量缺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給予10%的折讓,當日,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開具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據此調整原壞賬準備的金額。
假定上述銷售價格和銷售費用均不含增值稅,且不考慮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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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前,該公司董事會于2017年3月25日提出分派現金股利方案,該公司調整了報告年度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
甲公司為上市公司,其2017年度財務報告于2018年3月1日對外報出。該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有一項未決訴訟,經咨詢律師,估計很可能敗訴且預計賠償的金額在76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其中訴訟費為7萬元)。為此,甲公司預計了880萬元的負債;2018年1月30日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并需賠償1200萬元,同時承擔訴訟費用10萬元。甲公司因該未決訴訟對2017年度利潤總額的影響金額為()萬元。
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前發(fā)生的下列事項中,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有()。
甲公司2016年財務報告于2017年3月20日經董事會批準對外報出,在2017年發(fā)生的下列事項中,不考慮其他因素,應當作為2016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有()。
企業(yè)在報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fā)生資產負債表日后因自然災害導致資產發(fā)生重大損失,應作為非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根據法院判決結果,編制甲公司調整2017年度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會計分錄。
對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的調整事項,涉及損益的事項,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然后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指出甲公司發(fā)生的上述事項(1)至(6)哪些屬于調整事項(只需寫出相關序號)。
計算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應計提壞賬準備的金額,并編制相關分錄。
判斷甲公司對軟件開發(fā)業(yè)務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判斷該事項是否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如果屬于調整事項,編制相關的調整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