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許先生原為某公司銷售經理,合同約定每月工資人民幣1萬元,另外公司還將按銷售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銷售傭金。許先生還享受每年10天的帶薪休假。但公司未對許先生的工作崗位辦理過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審批手續(xù)。2001年3月許先生辭職。經結算,許先生工資70000元,銷售提成204000元。但許先生離開時,公司僅支付了工資,未支付其他項目費用。許先生遂訴至仲裁委。
許先生在仲裁庭上要求公司支付銷售提成和經濟補償金,并要求公司支付用于工作的10天帶薪假期和每周40小時以外的104天加班日的加班工資,帶薪假期和加班工資共計140608元。
公司認為:許先生作為高級管理人員享有銷售提成和出差補貼,不按小時考核工作,應當作為不定時工作制度來確定,故不應加算加班工資;銷售提成,公司承認沒有支付過,并愿意支付。

許先生的仲裁申請是否有法律根據?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