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甲某系一家私營企業(yè)的業(yè)主。為提高生產(chǎn)效率,欲購進一臺價值5萬元的機器,但一時資金周轉不開,于是甲某向乙某借款2萬元,并提出以自己價值3萬元的玉雕船作擔保。2002年9月30日,甲某與乙某簽訂了質押借款協(xié)議書,并明確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甲某以此玉雕船作質押擔保,此玉雕船由甲某保管,并約定不按期還款,乙某可將此玉雕按市場價變賣折抵借款。當日,乙某即給了甲某2萬元的借款。在經(jīng)營過程中,甲某又因需購進一批貨物仍需借款,于是向丙某借款3萬元。丙某一再要求甲某提供擔保,于是甲某將已質押給乙某的玉雕船作擔保與丙某簽訂了質押借款合同,由丙某借給甲某3萬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質押擔保方式為甲某的價值約3萬元的玉雕船。
合同簽訂之日,甲某即將玉雕船移交給丙某占有,同時丙某將借款支付給了甲某。2003年4月1日,乙某的借款到期后,要求甲某償還,甲某無能力還款。乙某即要求對甲某的玉雕船行使質權,甲某以該玉雕船又質押給丙某為由而折抵不成,形成糾紛。

何為質押?質押如何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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