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1年2月27日,甲銀行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由甲銀行提供500萬元人民幣給乙公司購買材料,期限自2001年2月27日至2001年8月27日。同日甲銀行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貸款保證合同,丙公司自愿對乙公司的上述借款作連帶還款責任的擔保,保證期限為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同時甲銀行當日亦與丁公司、戊公司簽訂了一份貸款抵押合同,戊公司自愿以其一房產(chǎn)作為該筆貸款的抵押,而丁公司愿意以其所有的一輛奔馳轎車作為抵押,三方均已辦理抵押登記。2001年2月27日,甲銀行依約劃款人民幣500萬元給乙公司,乙公司收到貸款后,只支付了部分利息,沒有依約按期歸還本金人民幣500萬元及余下100萬元利息。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亦未履行其擔保責任。為此,2003年10月13日甲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如何行使自己的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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