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2年6月,甲某因急需資金與乙銀行協(xié)商貸款,甲某用其商品房的房產(chǎn)證抵押(該房產(chǎn)證中顯示戶主為甲某,共有人甲某之妻),在乙銀行貸款40萬,貸款期限1年。簽約后,銀行即將40萬元交付給甲某,雙方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2003年6月,貸款期限屆滿,甲某在未按時歸還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將已設定抵押的商品房以45萬元的價格賣與丙某。雙方簽約后,丙某即支付了全部房款,且雙方辦理了商品房過戶手續(xù)。乙銀行得悉后,認為自己對該商品房享有抵押權,甲某無權轉讓,遂向甲某、丙某提出異議。因協(xié)商未果,2004年7月,乙銀行以甲某不履行到期債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以甲某和丙某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實現(xiàn)其債權。甲某在抵押關系存續(xù)期間轉讓抵押物的效力如何?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