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應當將小張列為被告
B.應當將貿易公司列為被告
C.應當將小張列為被告,將貿易公司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D.應當將小張和貿易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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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的承認行為只對其個人有效
B.乙的抗辯行為對全體有效
C.乙的抗辯行為只對甲有效,對沒有到場的丁無效
D.乙的抗辯行為對甲、丁有效,因為該行為對甲、丁有利
A.萬某、羅某二人共同出資設立華科公司,但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F(xiàn)該公司在經營中同金鵬公司發(fā)生合同糾紛,金鵬公司以萬某、羅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B.A電廠與B煤炭供銷公司(獨立法人)簽訂一份煤炭買賣合同,A電廠已付款,但在交貨日期前,B公司被其上級總公司C煤炭經營總公司撤銷了,并由
C.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該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了糾紛。在此期間,甲公司分立為丙公司和丁公司(均為獨立法人)?,F(xiàn)乙公司到法院就該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本案中的被告應為丙公司或丁公司
D.劉某、關某、張某三人口頭約定合伙開一飯館,劉某出資2萬元添置設備,關某無償提供房屋作鋪面,張某負責炒菜,三人平分利潤。后該飯店經核準登記,名稱為"仙客來飯店",正式開業(yè)。現(xiàn)"仙客來飯店"欠菜販周某貨款2萬元到期不還,周某應該以"仙客來飯店"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A.二審法院應當直接發(fā)回重審
B.二審法院應當將其追加為本案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裁判
C.不能將其追加為本案的當事人,應當直接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D.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
A.在某學校課間活動時,魏某(10歲)將王某(9歲)的雙眼劃傷,致使王某的右眼失明、左眼視力下降。王父要求魏父賠償王某的醫(yī)療費、傷殘費共計5萬元,如果魏父拒絕賠償,王父可以以原告身份到法院去起訴,魏父與魏某列為共同被告
B.張某在某雜志上發(fā)表了一篇紀實文學《村官》,以某村現(xiàn)任的村委會主任王某的事情為原型,小說描寫了大量的王某濫用職權的行為,并且小說結尾是王某因陪吃陪喝酒精中毒而死。王某的弟弟非常不滿,要求王某的妻子將張某告上法庭,王妻表示贊同,此時,王妻和王某的弟弟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訴訟
C.李某、王某與張某等10人成立了一家合伙經營企業(yè),該合伙企業(yè)與甲公司簽訂協(xié)議,后因該合伙企業(yè)拒不履行該協(xié)議,被甲公司訴至人民法院,則在本案中李某、王某與張某等10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且其可以推選代表人
D.牛某是A市的建材經銷商,因資金周轉困難,便從A市楊某處借了50萬元人民幣,購買了一批建材,并銷售給了B市的齊某,約定價款為60萬元人民幣,但齊某收貨后并未按約定付款,牛某也未按期催要。后牛楊之間的借款還款期到,楊某要求牛某還錢,牛某說因為齊某沒有支付貨款,所以無力償還。楊某此時可以作為原告直接起訴齊某
A.小梅為被告
B.蘇菲家政公司應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
C.小梅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D.蘇菲家政公司應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小梅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最新試題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處?
如果王某應當參加訴訟,則他在本案訴訟中處于何種訴訟地位?()
甲、乙合伙開辦了一家美容館,向丙借了20萬塊錢作為運營資金,丁對甲、乙的借款作了保證,但對保證的方式沒有約定。甲、乙由于美容館經營不善而遲遲未還丙欠款。丙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訴甲、乙和丁。在法庭辯論時,甲對借款表示承認,并懇求減少利息數(shù)額。乙則表示該債務已因丙的免除而消滅,并出示了丙同意免除債務的信件。丁因為有事沒有到庭。參照案情,以下說法錯誤的有:()
甲因為生意需要,向乙借款5萬元,債務到期后甲逃避債務,乙多次索要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乙心臟病突發(fā)身亡,則關于本案的處理,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甲租賃乙的房屋進行餐廳經營,顧客丙在餐廳用餐的過程中與顧客丁發(fā)生爭執(zhí),在扭打的過程中丙將餐廳的冷柜和桌子砸壞,在甲找丙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甲將丙訴至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則乙和顧客丁在本案中可能的訴訟地位是:()
關于當事人適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甲、乙、丙分別是某一審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庭審過程中,甲申請撤訴,法院準許原告撤訴后:()
甲煤廠與乙火電廠簽訂了一份煤炭買賣合同,規(guī)定該年6月1日甲方向乙方交付煤炭1000噸,乙方于7月1日之前將購煤款200萬元劃撥到甲方賬上,并由丙科技開發(fā)公司提供保證。乙方收到煤炭后發(fā)現(xiàn)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在和甲方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甲方提出反訴,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貨款。結合案情,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個體工商戶崔某從1999年起在某市經營一家飯店,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了營業(yè)執(zhí)照。2006年因妻子生病亟須用錢,加上需要照顧病人無力繼續(xù)經營,因而經協(xié)商將飯店轉讓給趙某,但雙方并未到工商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的更名手續(xù)。2010年5月,趙某在經營過程中不慎致使多名顧客食物中毒。這些顧客決定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損失,他們應怎樣確定被告?()
該調解協(xié)議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據(jù)此簽發(fā)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