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11年4月,李某去某建筑施工公司應聘,聲稱自己為某名牌大學建工專業(yè)碩士畢業(yè)生,已取得建造工程師資格證書,且有實際工作經驗。該公司審閱李某提交的各種證書和資料后,十分滿意,于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高薪聘請李某擔任施工項目部副經理,合同期限為5年,試用期為6個月。李某2011年4月開始工作后,在試用期內經常發(fā)生錯誤,并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公司于2011年11月發(fā)現(xiàn),李某向公司提交的各種證件都是偽造的。于是公司立即提出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李某賠償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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