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制藥廠與王某于2005年10月15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該廠選派王某去國外學習一項制藥工藝技術,共花費人民幣十萬元。勞動合同約定,王某不得調離本企業(yè),如違約給企業(yè)造成經濟損失時,應負全部賠償責任。2007年11月10日王某學成歸來,某合資企業(yè)以高薪聘用王某,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王某擅自離開該制藥廠后,由于其他技術人員尚未掌握這種制藥技術,使產品質量下降,在半年時間內造成大量產品積壓,直接經濟損失達300萬元人民幣。為此,該制藥廠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王某及合資企業(yè)賠償其全部經濟損失,并要求王某回廠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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