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甲為借款人,乙為出借人,借款數(shù)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丙、丁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如甲不能如期還款,丙、丁承擔保證責任。戊對甲乙的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一批布匹(價值300萬元),未約定擔保范圍。 請根據(jù)案情分析以下問題: 1、設甲、乙均為生產(chǎn)企業(yè),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2、設甲、乙均為生產(chǎn)企業(yè),甲到期無力還款,丙丁應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3、(混合擔保)設甲、乙決定放棄戊的抵押擔保,且簽訂了協(xié)議,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則丙、丁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4、設甲到期不能還款,乙申請法院對戊的布匹進行拍賣,拍賣價款為550萬元,扣除費用后得款520萬元,足以償還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乙能否以拍賣所得清償自己的全部債務?為什么?
2005年6月,甲公司與乙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借款300萬元,利率為年利率8%。雙方約定此借款的期限為1年,甲公司應于2006年6月30日返還本金與利息。按照銀行貸款的有關規(guī)定,丙公司作為甲公司提供的保證人在甲乙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書上簽章,擔保形式為一般擔保,擔保范圍為此借款的本金300萬元,保證期限3個月,即到2006年9月30日止。但甲公司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能歸還借款。2006年11月,乙銀行起訴丙公司,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代為給付300萬元本金。 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乙銀行未在保證期間內向甲公司主張債權,保證人丙公司依法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法院應裁定駁回乙銀行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