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譚某、楊某、李某于2003年5月1日,分別出資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設立合伙企業(yè)通達商社,約定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虧損。2003年7月份,三人共分約6000元。但過了3個月,三人就發(fā)生了矛盾,楊某要退出合伙企業(yè),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資金。譚、李二人經(jīng)清查帳目,發(fā)現(xiàn)此時已經(jīng)虧損3000元,到2004年3月份共虧損5000元,譚、李二人宣告合伙企業(yè)解散,二人分別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對債務未作處理。合伙企業(yè)的債權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業(yè)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楊某索取5000元債款,楊某說早已退出合伙企業(yè),對債務不承擔責任。A公司又找到譚某,譚某說我們是按比例分攤債務的,反正我僅占1/6股,我只負責賠償800元,A公司又找到李某,李認為還債三個人都有份,他們不還,我也不還,要換我也只抵押我的貨物。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訴。通達商社的債務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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