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7年7月1日,甲鋼鐵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 發(fā)函,其中有甲公司生產(chǎn)的各種型號鋼材的數(shù)量,價格表和一份訂貨單,訂貨單表明:各型號鋼材符合行業(yè)質(zhì)量標準,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價格表購貨,甲公司將滿足供應,并負責運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貨進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復函稱:如果A型號鋼材每噸價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購買3000噸A型號鋼材,貴公司如同意,須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決定接受乙公司的購買價格,在甲公司作出決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銷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購買A型號鋼材。    
7月26日時,甲公司正式發(fā)出確認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號鋼材的購買數(shù)量及價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約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當日收到甲公司的該確認函。  
乙公司認為其已給甲公司發(fā)出撤銷函件,故買賣合同未成立,雙方因此發(fā)生爭議。要求: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復的函件是否構(gòu)成承諾?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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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答題2009年10月,北京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簽訂了購買100臺彩電的合同。深圳公司先提供50臺彩電后,北京公司檢驗認定質(zhì)量不合格予以退貨,但50臺彩電貨款已付。深圳公司自知本公司提供合乎要求的產(chǎn)品已屬于不可能,就向北京的公司提議,邀請青島某公司供貨,貨款由北京公司匯付青島公司賬戶。 北京公司與青島公司均表示沒有異議,雙方雖然曾經(jīng)約定以書面形式確定,但雙方終未簽訂書面合同。3個月后,青島公司如期完成供貨,質(zhì)量經(jīng)過北京公司檢驗合格并收貨。但北京公司將貨款匯付青島公司指定的賬戶時,扣除了支付給深圳公司的50臺不合格彩電的貨款。青島公司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該部分貨款。北京公司的律師辯稱:該公司與青島公司沒有書面合同關系,訂購彩電合同是與深圳公司簽訂的,只是代深圳公司支付貨款,因此,有權(quán)減除支付給深圳公司的貨物的價款。青島公司律師認為,北京公司、深圳公司、青島公司三方在深圳公司供貨有困難時,約定由青島公司履行供貨義務,這一約定與北京公司與深圳公司的前合同沒有關系,雖然這一約定未以書面形式確定,但青島公司如期完成供貨,而且北京公司也已驗收。因此,北京公司應該按約定付足貸款。北京公司與深圳公司關于前50臺彩電的債務與青島公司無關,北京公司私扣貸款是違約的。北京公司與青島公司之間沒有按照約定的書面形式簽訂合同,他們之間的合同關系能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