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工廠為了擴大生產規(guī)模,擬投資80萬元人民幣興建一個分廠,遂向某縣人民政府申請用地2畝(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縣政府審核批準同意其使用城市規(guī)劃內屬于A村集體所有的非耕地2畝。為保證按時使用土地,該工廠與A村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合同規(guī)定:由A村向工廠出讓土地2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30萬元,土地用途為工業(yè)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70年,合同的其他款項均參照國家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標準合同注明。

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1.問答題

趙云梧系白頤路北延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的被拆遷戶。1999年7月19日,趙云梧與北京市海淀區(qū)房地產經營開發(fā)總公司(以下簡稱海淀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趙云梧購買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單價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簽訂后,趙云梧按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產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變更為海開公司。2000年6月28日海開公司取得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房屋所有權證,2002年1月7日海開公司與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2002年4月海開公司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02年10月25日,北京海淀區(qū)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關于對上地6號院購房產權性質的答復,答復中確認:“海開公司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現(xiàn)售商品房”。2001年9月3日,海開公司與趙云梧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海開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日前為趙云梧辦理房屋產權證,海開公司于2002年5月22日開始在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內貼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通知。趙云梧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海開公司將海淀區(qū)上地南路六號院的房屋產權中一幢一層及地下室、二幢一層等部分房屋進行了抵押,但趙云梧購買房屋未在抵押范圍之內。
【原告訴稱】趙云梧訴稱:海開公司在房屋買賣前后,采用了隱瞞事實真相、欺騙的手段,即把北京市計劃委員會批復其建造的職工住宅當作商品房賣給我。當我發(fā)現(xiàn)海開公司的欺詐行為后,多次找其協(xié)商,海開公司又于2001年9月3日與我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海開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為我辦理房屋產權證,但時至今日海天公司未辦理產權證。海開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把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的房屋產權整體抵押給中國銀行北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為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14日,海開公司無證據(jù)說明該抵押已解除。因海開公司的欺詐及抵押行為,已經嚴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現(xiàn)根據(jù)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購銷合同》,海開公司雙倍返還我購房款763680元及銀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辯稱】海開公司辯稱:1997年7月我公司開始在上海南路甲1號進行海開公司職工住宅建設,雖然我公司沒有銷售許可證,但有房地局的文件,我公司銷售的房屋作為商品房出售不需要許可證,我們交了土地出讓金。我公司通知購房人辦理房產證,但他們不配合,有的人已經辦理房產證。我公司房屋是進行過抵押,但不是整體抵押,抵押房屋不包括銷售的房屋。我公司沒有欺詐行為,根據(jù)規(guī)定我公司的房子有產權證及土地使用證就可以不再辦理銷售許可,現(xiàn)不同意趙云梧的訴訟請求。

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有關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有哪些?
2.問答題

趙云梧系白頤路北延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的被拆遷戶。1999年7月19日,趙云梧與北京市海淀區(qū)房地產經營開發(fā)總公司(以下簡稱海淀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趙云梧購買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單價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簽訂后,趙云梧按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產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變更為海開公司。2000年6月28日海開公司取得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房屋所有權證,2002年1月7日海開公司與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2002年4月海開公司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02年10月25日,北京海淀區(qū)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關于對上地6號院購房產權性質的答復,答復中確認:“海開公司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現(xiàn)售商品房”。2001年9月3日,海開公司與趙云梧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海開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日前為趙云梧辦理房屋產權證,海開公司于2002年5月22日開始在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內貼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通知。趙云梧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海開公司將海淀區(qū)上地南路六號院的房屋產權中一幢一層及地下室、二幢一層等部分房屋進行了抵押,但趙云梧購買房屋未在抵押范圍之內。
【原告訴稱】趙云梧訴稱:海開公司在房屋買賣前后,采用了隱瞞事實真相、欺騙的手段,即把北京市計劃委員會批復其建造的職工住宅當作商品房賣給我。當我發(fā)現(xiàn)海開公司的欺詐行為后,多次找其協(xié)商,海開公司又于2001年9月3日與我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海開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為我辦理房屋產權證,但時至今日海天公司未辦理產權證。海開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把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的房屋產權整體抵押給中國銀行北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為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14日,海開公司無證據(jù)說明該抵押已解除。因海開公司的欺詐及抵押行為,已經嚴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現(xiàn)根據(jù)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購銷合同》,海開公司雙倍返還我購房款763680元及銀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辯稱】海開公司辯稱:1997年7月我公司開始在上海南路甲1號進行海開公司職工住宅建設,雖然我公司沒有銷售許可證,但有房地局的文件,我公司銷售的房屋作為商品房出售不需要許可證,我們交了土地出讓金。我公司通知購房人辦理房產證,但他們不配合,有的人已經辦理房產證。我公司房屋是進行過抵押,但不是整體抵押,抵押房屋不包括銷售的房屋。我公司沒有欺詐行為,根據(jù)規(guī)定我公司的房子有產權證及土地使用證就可以不再辦理銷售許可,現(xiàn)不同意趙云梧的訴訟請求。

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是否允許商品房先出賣后抵押?又是否允許商品房先抵押后出賣?
3.問答題

趙云梧系白頤路北延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的被拆遷戶。1999年7月19日,趙云梧與北京市海淀區(qū)房地產經營開發(fā)總公司(以下簡稱海淀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趙云梧購買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單價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簽訂后,趙云梧按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產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變更為海開公司。2000年6月28日海開公司取得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房屋所有權證,2002年1月7日海開公司與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2002年4月海開公司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02年10月25日,北京海淀區(qū)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關于對上地6號院購房產權性質的答復,答復中確認:“海開公司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現(xiàn)售商品房”。2001年9月3日,海開公司與趙云梧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海開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日前為趙云梧辦理房屋產權證,海開公司于2002年5月22日開始在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內貼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通知。趙云梧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海開公司將海淀區(qū)上地南路六號院的房屋產權中一幢一層及地下室、二幢一層等部分房屋進行了抵押,但趙云梧購買房屋未在抵押范圍之內。
【原告訴稱】趙云梧訴稱:海開公司在房屋買賣前后,采用了隱瞞事實真相、欺騙的手段,即把北京市計劃委員會批復其建造的職工住宅當作商品房賣給我。當我發(fā)現(xiàn)海開公司的欺詐行為后,多次找其協(xié)商,海開公司又于2001年9月3日與我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海開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為我辦理房屋產權證,但時至今日海天公司未辦理產權證。海開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把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的房屋產權整體抵押給中國銀行北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為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14日,海開公司無證據(jù)說明該抵押已解除。因海開公司的欺詐及抵押行為,已經嚴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現(xiàn)根據(jù)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購銷合同》,海開公司雙倍返還我購房款763680元及銀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辯稱】海開公司辯稱:1997年7月我公司開始在上海南路甲1號進行海開公司職工住宅建設,雖然我公司沒有銷售許可證,但有房地局的文件,我公司銷售的房屋作為商品房出售不需要許可證,我們交了土地出讓金。我公司通知購房人辦理房產證,但他們不配合,有的人已經辦理房產證。我公司房屋是進行過抵押,但不是整體抵押,抵押房屋不包括銷售的房屋。我公司沒有欺詐行為,根據(jù)規(guī)定我公司的房子有產權證及土地使用證就可以不再辦理銷售許可,現(xiàn)不同意趙云梧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原告訴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為什么?
4.問答題

趙云梧系白頤路北延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的被拆遷戶。1999年7月19日,趙云梧與北京市海淀區(qū)房地產經營開發(fā)總公司(以下簡稱海淀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趙云梧購買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單價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簽訂后,趙云梧按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產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變更為海開公司。2000年6月28日海開公司取得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房屋所有權證,2002年1月7日海開公司與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2002年4月海開公司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02年10月25日,北京海淀區(qū)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關于對上地6號院購房產權性質的答復,答復中確認:“海開公司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現(xiàn)售商品房”。2001年9月3日,海開公司與趙云梧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海開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日前為趙云梧辦理房屋產權證,海開公司于2002年5月22日開始在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內貼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通知。趙云梧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海開公司將海淀區(qū)上地南路六號院的房屋產權中一幢一層及地下室、二幢一層等部分房屋進行了抵押,但趙云梧購買房屋未在抵押范圍之內。
【原告訴稱】趙云梧訴稱:海開公司在房屋買賣前后,采用了隱瞞事實真相、欺騙的手段,即把北京市計劃委員會批復其建造的職工住宅當作商品房賣給我。當我發(fā)現(xiàn)海開公司的欺詐行為后,多次找其協(xié)商,海開公司又于2001年9月3日與我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海開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為我辦理房屋產權證,但時至今日海天公司未辦理產權證。海開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把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的房屋產權整體抵押給中國銀行北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為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14日,海開公司無證據(jù)說明該抵押已解除。因海開公司的欺詐及抵押行為,已經嚴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現(xiàn)根據(jù)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購銷合同》,海開公司雙倍返還我購房款763680元及銀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辯稱】海開公司辯稱:1997年7月我公司開始在上海南路甲1號進行海開公司職工住宅建設,雖然我公司沒有銷售許可證,但有房地局的文件,我公司銷售的房屋作為商品房出售不需要許可證,我們交了土地出讓金。我公司通知購房人辦理房產證,但他們不配合,有的人已經辦理房產證。我公司房屋是進行過抵押,但不是整體抵押,抵押房屋不包括銷售的房屋。我公司沒有欺詐行為,根據(jù)規(guī)定我公司的房子有產權證及土地使用證就可以不再辦理銷售許可,現(xiàn)不同意趙云梧的訴訟請求。

原告的訴求涉及到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處理中的什么問題?
5.問答題

甲公司從某銀行貸款1200萬元,以自有房產設定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經書面協(xié)議,乙公司以其價值200萬元的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為甲公司的貸款設定抵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后甲公司屆期無力清償貸款,某銀行欲行使抵押權。法院擬拍賣甲公司的房產。甲公司為了留住房產,與丙公司達成備忘錄,約定:“由丙公司參與競買,價款由甲公司支付,房產產權歸甲公司?!北疽婪▍⒓痈傎I,以1000萬元競買成功。甲公司將從子公司籌得的1000萬元交給丙公司,丙公司將這1000萬元交給了法院。法院依據(jù)競拍結果制作民事裁定書,甲公司據(jù)此將房產過戶給丙公司。
法院裁定書下達次日,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約:“甲公司把房產出賣給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萬元。合同簽訂后10日內,丁公司應先付給甲公司400萬元,尾款待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半年之內不能將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則丁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700萬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的次日,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丙公司以150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產賣給戊公司,尚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丁公司見狀,拒絕履行支付400萬元首付款的義務,并請求甲公司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將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則要求丁公司按約定支付400萬元房產購置首付款。鑒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產過戶給戊公司,并拒絕向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經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簽訂合同后,當?shù)胤康禺a市場價格變化不大。

甲公司可否請求法院減少違約金數(shù)額?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