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16年4月4日,甲公司從乙銀行借款80萬元,用于購置A型號自行車1000輛,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并以價值90萬元的自有房屋一套為乙銀行設定抵押,同時,乙銀行與丙公司簽訂書面保證合同,約定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自行車價格上調,甲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銀行追加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4月7日,甲公司與自行車生產(chǎn)商丁公司正式簽署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丁公司為甲公司提供A型號自行車1000輛,總價100萬元,甲公司應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別支付價款50萬元,丁公司應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別交付A型號自行車500輛?!彪p方未就自行車質量問題作出約定。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車價款50萬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號自行車500輛。甲公司在驗貨時發(fā)現(xiàn)該批自行車存在嚴重質量瑕疵,非經(jīng)維修無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貨,但要求丁公司減少價款,被丁公司拒絕。理由是:第一,雙方未就自行車的質量要求作出約定;第二,即使自行車存在質量問題,甲公司也只能就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失要求賠償。4月20日,丁公司請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車價款50萬元,甲公司調查發(fā)現(xiàn),丁公司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可能沒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暫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內提供具有足夠履約能力的保證,丁公司未予理會。
5月6日,丁公司發(fā)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將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公司違約。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經(jīng)營狀況繼續(xù)惡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輛自行車買賣合同。5月20日,甲公司隱瞞已受領的500輛自行車的質量瑕疵,將該批自行車以30萬元賣與戊公司,約定6月30日付款交貨。5月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35萬元購買上述500輛自行車。5月30日,甲公司以自己隱瞞質量瑕疵為由.主張撤銷與戊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6月4日,甲公司無力償還乙銀行兩筆貸款,乙銀行考慮到拍賣抵押房屋比較繁瑣,遂直接要求丙公司還貸。被丙公司拒絕。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車價款的義務,是否構成違約?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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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16年4月4日,甲公司從乙銀行借款80萬元,用于購置A型號自行車1000輛,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并以價值90萬元的自有房屋一套為乙銀行設定抵押,同時,乙銀行與丙公司簽訂書面保證合同,約定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自行車價格上調,甲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銀行追加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4月7日,甲公司與自行車生產(chǎn)商丁公司正式簽署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丁公司為甲公司提供A型號自行車1000輛,總價100萬元,甲公司應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別支付價款50萬元,丁公司應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別交付A型號自行車500輛?!彪p方未就自行車質量問題作出約定。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車價款50萬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號自行車500輛。甲公司在驗貨時發(fā)現(xiàn)該批自行車存在嚴重質量瑕疵,非經(jīng)維修無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貨,但要求丁公司減少價款,被丁公司拒絕。理由是:第一,雙方未就自行車的質量要求作出約定;第二,即使自行車存在質量問題,甲公司也只能就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失要求賠償。4月20日,丁公司請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車價款50萬元,甲公司調查發(fā)現(xiàn),丁公司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可能沒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暫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內提供具有足夠履約能力的保證,丁公司未予理會。
5月6日,丁公司發(fā)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將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公司違約。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經(jīng)營狀況繼續(xù)惡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輛自行車買賣合同。5月20日,甲公司隱瞞已受領的500輛自行車的質量瑕疵,將該批自行車以30萬元賣與戊公司,約定6月30日付款交貨。5月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35萬元購買上述500輛自行車。5月30日,甲公司以自己隱瞞質量瑕疵為由.主張撤銷與戊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6月4日,甲公司無力償還乙銀行兩筆貸款,乙銀行考慮到拍賣抵押房屋比較繁瑣,遂直接要求丙公司還貸。被丙公司拒絕。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減少價款?并說明理由。
2.問答題

2016年4月4日,甲公司從乙銀行借款80萬元,用于購置A型號自行車1000輛,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并以價值90萬元的自有房屋一套為乙銀行設定抵押,同時,乙銀行與丙公司簽訂書面保證合同,約定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自行車價格上調,甲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銀行追加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4月7日,甲公司與自行車生產(chǎn)商丁公司正式簽署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丁公司為甲公司提供A型號自行車1000輛,總價100萬元,甲公司應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別支付價款50萬元,丁公司應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別交付A型號自行車500輛。”雙方未就自行車質量問題作出約定。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車價款50萬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號自行車500輛。甲公司在驗貨時發(fā)現(xiàn)該批自行車存在嚴重質量瑕疵,非經(jīng)維修無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貨,但要求丁公司減少價款,被丁公司拒絕。理由是:第一,雙方未就自行車的質量要求作出約定;第二,即使自行車存在質量問題,甲公司也只能就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失要求賠償。4月20日,丁公司請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車價款50萬元,甲公司調查發(fā)現(xiàn),丁公司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可能沒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暫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內提供具有足夠履約能力的保證,丁公司未予理會。
5月6日,丁公司發(fā)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將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公司違約。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經(jīng)營狀況繼續(xù)惡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輛自行車買賣合同。5月20日,甲公司隱瞞已受領的500輛自行車的質量瑕疵,將該批自行車以30萬元賣與戊公司,約定6月30日付款交貨。5月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35萬元購買上述500輛自行車。5月30日,甲公司以自己隱瞞質量瑕疵為由.主張撤銷與戊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6月4日,甲公司無力償還乙銀行兩筆貸款,乙銀行考慮到拍賣抵押房屋比較繁瑣,遂直接要求丙公司還貸。被丙公司拒絕。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領自行車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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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減少價款?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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