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相關資料如下:
資料一: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44000萬元購入一棟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的寫字樓,立即以經(jīng)營租賃方式對外出租,租期為2年,并辦妥相關手續(xù)。該寫字樓的預計可使用壽命為22年,取得時成本和計稅基礎一致。
資料二:甲公司對該寫字樓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該寫字樓在其預計使用壽命內(nèi)每年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均為2000萬元。
資料三: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31日,該寫字樓的公允價值分別45500萬元和50000萬元。
資料四:2012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甲公司收回該寫字樓,并供本公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甲公司自2013年開始對寫字樓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尚可使用2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該寫字樓在其預計使用壽命內(nèi)每年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均為2000萬元。
資料五: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52000萬元出售該寫字樓,款項收訖并存入銀行。
假定不考慮除所得稅以外的稅費及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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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回該寫字樓的相關會計分錄。
計算甲公司2017年度應交企業(yè)所得稅。
針對事項(1),計算確定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投資性房地產(chǎn)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的類型及金額。
分別計算甲公司有關資產(chǎn)、負債在2017年年末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及其相關的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計算結(jié)果填列在對應的表格中(不必列示計算過程)。
計算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對該設備應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計算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該設備安裝完畢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的成本,并編制設備購入、安裝及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的相關會計分錄。
計算甲公司利潤表中應列示的2015年度所得稅費用。
編制甲公司與確認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遞延所得稅負債和所得稅費用相關的會計分錄。
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購入并立即出租該寫字樓的相關會計分錄。
編制甲公司2017年度與確認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相關的會計分錄。(答案中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