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與被告孫某在一次農(nóng)產(chǎn)品展銷會上,經(jīng)協(xié)商一致,簽訂了買賣小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于1998年3月底前供給被告當年冬小麥5000千克,每50千克單價為105元,共計貨款10500元;被告于收貨后10日內(nèi)將全部貨款及運費付給原告。1998年3月20日,原告按合同約定將5000千克小麥運至被告所在地車站。被告提貨后,由于當年冬小麥豐收,銷售困難未能按約付款,幾次催款沒有信息,于是委托張律師提起訴訟。訴訟進行中,原告因家有事先回家,訴訟由其律師代理進行。原告回家期間,被告找到張律師,向其訴說了所處困境,要求和解。張律師認為,原告在委托書中已寫明由自己全權(quán)代理,遂同意和被告和解。
協(xié)議如下:被告分期償還原告運費和貨款,1998年6月還5000元,1998年底前還5500元及利息。既已達成協(xié)議,張律師向法院申請撒訴,法院準許。原告返回后知道這種情況,認為,被告所言不實,自己不愿和解,因為對方明顯違約。但由于委托書上有全權(quán)代理,故而不知該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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