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產品種類相同,外觀設計相近似
B.產品種類相近似,外觀設計相近似
C.產品種類相近似,外觀設計相同
D.產品種類不同,外觀設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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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專利許可合同或銷售協(xié)議中明確規(guī)定不得將該產品進口到本國
B.進口商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不受專利保護的國家或地區(qū)生產的或在不受專利保護的國家、地區(qū)首次銷售的
C.進口商品是以強制許可的方式生產的
D.進口商品沒有明確標明原產地、生產廠家,有可造成商品來源混淆,或者進口商品與國內商品存在實質性差異
A.若侵權人并沒有因為侵權行為而獲益,則他不負有賠償損失的責任。
B.按照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數(shù)額確定,或者按照侵權人因為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的數(shù)額確定。
C.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數(shù)額及侵權人因為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的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
D.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供參照或者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的性質和情景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至30萬元以內確定,最多不超過50萬元。
A.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
B.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做好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的準備
C.在原有的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
D.向專利局申請授予其先用權
A.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犯專利權行為
B.行為人主觀上有錯,構成侵犯專利權行為
C.該行為違法,但不負賠償責任
D.行為人主觀上有錯,應負賠償責任
A.間接侵權行為不以直接侵權行為的發(fā)生為構成要件
B.間接侵權行為的成立必須有直接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C.間接侵權行為是一項獨立的侵權行為
D.間接侵權行為不是一項獨立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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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3條至219條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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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中的商業(yè)秘密應具有()。
根據《商標法》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是一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符合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犯罪構成;同時,如果行為人采取上述方式,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也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依照處罰較重的罪立案偵查。()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侵犯的客體是單一客體,主要是指侵犯了國家對生產、銷售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的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
行為人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賃外省某絲綿廠廠房,雇傭人員生產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冊商標且屬偽劣產品的蠶絲被,并對外銷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為工廠經營負責人,具體負責聯(lián)絡購入生產所用原材料及聯(lián)系銷售產品,其妻張某甲、妻妹張某乙、其連襟沈某分別負責生產管理、采購原材料及打包裝運侵權產品等環(huán)節(jié)。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過上述制假工廠生產、銷售各類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冊商標的蠶絲被3012條,銷售金額逾十八萬元,獲利十萬余元。公安人員查獲待銷售的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冊商標蠶絲被2000條,價值十二萬元,以及大量假冒偽造的“恒源祥”“富安娜”商標標識、合格證、外包裝手提袋等。本案件下列情形哪些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
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被告人張某、朱某系江蘇海安人,兩人系夫妻,張某原為案涉專利權人陸某經營的南通恒維化工廠業(yè)務人員,后因故離開該公司。2007年9月25日,張某注冊成立海安縣江源機電公司,生產、銷售鍋爐清灰劑。2011年,江源機電公司因未接受年檢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2008年始,為增加銷售量,張某利用從南通恒維化工廠獲取的產品宣傳冊,委托復印社以南通恒維化工廠的宣傳冊為藍本,僅修改了發(fā)明專利號的字體、顏色、大小、布局,并將專利證書印刷在宣傳冊上(專利權人和部分發(fā)明人作了更改,其他著錄項目信息不變),印刷了江源機電公司宣傳冊2000本。張某還委托當?shù)匾痪W絡公司為其制作江源機電公司網頁。宣傳冊封面及互聯(lián)網網頁中載有的發(fā)明專利號與陸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請的尚處有效期間的爐窯添加劑發(fā)明專利號完全相同。張某在銷售鍋爐清灰劑過程中,在銷售合同中寫明銷售的鍋爐清灰劑是受專利保護的,專利號與陸某的爐窯添加劑發(fā)明專利號完全相同。朱某協(xié)助其銷售,以發(fā)放宣傳冊及通過互聯(lián)網向客戶宣傳推介產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間,張、朱二人共銷售鍋爐清灰劑65噸,銷售金額共計491750元。上述案件中哪些行為屬于假冒專利罪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