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11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其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實:
(1)2010年1月7日,鑒于與乙公司之間的長期業(yè)務合作關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一臺,價值2.5萬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設備作抵押,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萬元貨款提供了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后乙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清償所欠丙公司貨款。2010年3月30日,經甲、乙、丙三方協(xié)商,甲公司將抵押設備依法變現70萬元,價款全部用于償還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萬元貨款未得到清償。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與丁公司訂立合同,從丁公司處租賃機床一臺,雙方約定:租期1年;租金5萬元。當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萬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機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隱瞞事實,以機床所有人的身份將該機床以20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戊公司,當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機床,戊公司向甲公司付清了全部價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還其出租給甲公司的機床時,得知該機床已被甲公司賣給戊公司的事實。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銀行借款100萬元,期限1年,庚公司為該筆借款向A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請的一項國家一類新藥獲得批準證書,經營出現轉機,遂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同時提交了和解協(xié)議草案。人民法院審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請,并裁定和解。
2011年6月23日,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和解協(xié)議,主要內容如下:除對甲公司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外,其他債權人均按30%的比例減免甲公司債務;自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擔清償責任;甲公司與主要債權人建立戰(zhàn)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A銀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萬元借款本息申報債權后,通過和解程序獲償70%。隨后,A銀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清償其剩余30%未獲償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絕,理由是:A銀行等債權人已與甲公司達成減免債務的和解協(xié)議,主債務減免后,保證債務亦應按相應比例減免。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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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答題

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指定了管理人,并發(fā)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債權人在5月21日之前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到期日前,A申報到期債權1000萬元;B申報到期債權1000萬元,該債權附有乙公司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C申報債權50萬元,該債權在一年后到期;D申報債權1200萬元,該債權附有在甲公司一棟樓房上設定的抵押權。在6月1日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和其他債權人認為:B的債權不應當申報,而應當由連帶保證人承擔;C的債權未到期,不能確認;D的債權有抵押擔保,無需申報確認。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東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該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隨后,D要求拍賣抵押樓房以清償自己的債權,被甲公司拒絕。重整期間,經甲公司申請,人民法院批準,甲公司在管理人監(jiān)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財產和營業(yè)事務。6月30日,甲公司為維持營業(yè)正常進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棟樓房設定抵押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
10月1013,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了重整計劃草案。該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一般債權人的債權僅償還60%,并且分兩年支付;
(2)公司股東將其擁有的50%的股份按照債權比例分配給一般債權人作為補償;
(3)抵押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在兩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額支付;
(4)自破產申請受理開始,所有債權停止計算利息,債權人會議對上述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分組表決。除擔保債權人組外,各類債權人組合出資人組都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甲公司在與擔保債權人組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申請人民法院批準了重整計劃草案。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計劃規(guī)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償第一筆債務之后,發(fā)現公司現金流嚴重不足,重整計劃無法繼續(xù)執(zhí)行。經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甲公司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經支付的30%的清償款。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在終止執(zhí)行重整計劃后,甲公司能否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清償的款項?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