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其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實:
(1)2010年1月7日,鑒于與乙公司之間的長期業(yè)務合作關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一臺,價值2.5萬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設備作抵押,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萬元貨款提供了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后乙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清償所欠丙公司貨款。2010年3月30日,經甲、乙、丙三方協(xié)商,甲公司將抵押設備依法變現70萬元,價款全部用于償還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萬元貨款未得到清償。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與丁公司訂立合同,從丁公司處租賃機床一臺,雙方約定:租期1年;租金5萬元。當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萬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機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隱瞞事實,以機床所有人的身份將該機床以20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戊公司,當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機床,戊公司向甲公司付清了全部價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還其出租給甲公司的機床時,得知該機床已被甲公司賣給戊公司的事實。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銀行借款100萬元,期限1年,庚公司為該筆借款向A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請的一項國家一類新藥獲得批準證書,經營出現轉機,遂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同時提交了和解協(xié)議草案。人民法院審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請,并裁定和解。
2011年6月23日,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和解協(xié)議,主要內容如下:除對甲公司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外,其他債權人均按30%的比例減免甲公司債務;自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擔清償責任;甲公司與主要債權人建立戰(zhàn)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A銀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萬元借款本息申報債權后,通過和解程序獲償70%。隨后,A銀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清償其剩余30%未獲償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絕,理由是:A銀行等債權人已與甲公司達成減免債務的和解協(xié)議,主債務減免后,保證債務亦應按相應比例減免。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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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拒絕B公司取回家具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根據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庚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是否有權提出重整申請?并說明理由。
甲拒絕繳納剩余100萬元出資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A公司拒不提交相關材料,人民法院可對其采取何種處罰措施?
在確定管理人報酬時,該抵押物的價值能否計入計酬基數?管理人請求D銀行支付實現抵押權的相應報酬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C公司能否取回該批貨物?并說明理由。
管理人拒絕D公司預先申報債權,是否符合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管理人拒絕C公司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是否符合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對A公司提前償還乙銀行借款的行為,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