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日,甲房地產公司(簡稱甲公司)與乙建筑公司(簡稱乙公司)簽訂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開發(fā)的景明寫字樓項目,工程價款5000萬元,工期14個月。工程將要竣工時,甲公司因資金短缺,無力繼續(xù)提供約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鑒于雙方的長期合作關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資金500萬元購買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該工程,工程如期完成。對于乙公司的墊資,雙方未作任何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萬元工程款,剩余2000萬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墊付的500萬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為投資其他房地產項目,以景明寫字樓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5億元,同時辦理了抵押登記。該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未能全部償還,尚欠丙銀行借款本息2億元。
2010年,乙公司開始涉足房地產開發(fā)業(yè)務,并于7月12日以2.3億元的價格,從丁房地產公司(簡稱丁公司)處受讓一塊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建設西山公寓住宅項目。乙公司在取得該塊土地使用權時,向丁公司支付了1.3億元土地轉讓金。根據雙方約定,剩余1億元轉讓金應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完畢。同時,甲公司以景明寫字樓作抵押,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億元土地轉讓金提供擔保,雙方亦辦理了抵押登記。
西山公寓項目竣工后,因市場低迷而滯銷。為緩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從戊銀行處獲得一筆借款,并辦理了抵押登記。雙方約定,一旦乙公司連續(xù)3個月不能償還借款利息,戊銀行即可行使抵押權。
2011年10月29日,吳某以11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將該房屋已設定抵押的事實告知吳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于2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在申報破產債權時,乙公司就其2000萬元的工程余款和500萬元的墊資款、丙銀行就甲公司尚未償還的2億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億元土地轉讓金,均主張以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全額優(yōu)先受償。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為2.7億元。
鑒于乙公司停止償還借款利息已超過3個月,2012年3月20日,戊銀行行使對西山公寓的抵押權,申請人民法院拍賣西山公寓。至此,吳某方知其所購商品房已被設定抵押,遂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乙公司返還110萬元購房款并賠償損失,此外,還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要求:根據上述條件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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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A公司以乙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對挖掘機無權處分為由,主張其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時,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如果該房屋于2017年4月12日遭雷擊發(fā)生毀損,該房屋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乙公司可否以維修費用抵銷4000元租金?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萬元工程余款能否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yōu)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王某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是否應當對胡某的死亡承擔責任?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于何時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萬元墊資款能否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yōu)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所欠丙銀行的2億元借款本息能否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yōu)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丁某是否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