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等社會組織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其名稱,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體整體的功能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是指自然人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權利。
是法律賦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維持和生命安全為內容的權利。
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概括性權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與人格平等。
最新試題
民事責任競合
名稱權
配偶權
身體權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姓名權
過錯責任原則
單獨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
隱私權
緊急避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