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5年2月,某區(qū)地稅局發(fā)現(xiàn)一外地公司在該區(qū)設立經銷部從事經營活動。該經銷部只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了工商登記手續(xù),沒向當地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某區(qū)地稅局當場責令該銷售部補繳稅款12000元,并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強行從該銷售部經營人員李某的個人存折中扣繳了該筆稅款。李某不服,以本人不是納稅主體為由提起復議申請。李某是否有權提起復議申請?如有,應向哪一級稅務機關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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