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1年4月,某公司與財產(chǎn)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財產(chǎn)保險合同,期限為一年。一年后,該公司沒有續(xù)保。保險公司代理人甲多次拜訪公司的負責人乙,希望其續(xù)保。直到2002年10月,乙終于被說服,填寫了投保單。但鑒于當時公司財務周轉不靈,暫時無法支付10萬元的保險費,甲經(jīng)過一番考慮后決定給乙開具一張10萬元的收據(jù)并簽了字蓋了章,以表示信任。次日晚間,該公司因電路走火引發(fā)火災,燒毀大量財物。乙聞訊立即到銀行將10萬元保險費劃撥到保險公司帳戶上,然后就通知保險公司過來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查,并商談理賠事宜。然而保險公司則認為該公司的保險費是在事故后發(fā)生后才臨時繳納的,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繳納,僅僅只是填寫了投保單,而且是保險代理人擅自作主開具的保險費收據(jù),沒有經(jīng)過保險公司同意。
因此雙方的保險合同沒有成立生效,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給付義務。乙則認為其填寫了投保單又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合同時合法有效的,保險公司理應賠償其公司的損失。雙方爭執(zhí)不下,乙遂以公司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能否以保險合同系其代理人所簽訂而否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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