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某縣甲公司因流動資金不足,與該縣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應(yīng)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業(yè)務(wù)戶丙公司為其提供質(zhì)押擔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簽訂了借款質(zhì)押擔保合同,主要約定:乙信用社貸給甲公司貸款20萬元,貸款用途為流動資金,月息6%,借款期限為2個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價值約為20萬元的轎車作為質(zhì)押擔保,擔保的范圍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貸款20萬元本金中的15萬元。合同簽訂當日,丙公司當即將轎車移交給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給了甲公司20萬元貸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無力償還貸款。丙公司為急需使用小轎車,替甲公司償還借款15萬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將小轎車返還。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貸款未還清而拒絕返還。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而形成糾紛。如何確定動產(chǎn)質(zhì)押擔保的范圍?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