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上市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核算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稅率25%,2011年的財務會計報告于2012年4月30日經批準對外報出,2011年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12年4月30日完成。該公司按凈利潤的10%計提法定盈余公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之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自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財務報表公布日之前發(fā)生如下事項。
(1)甲公司2012年2月10日收到東大公司退貨的產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稅發(fā)票聯(lián)、抵扣聯(lián)。該業(yè)務系甲公司2011年11月1日銷售給東大公司產品一批,價款150萬元,增值稅稅率17%,產品成本105萬元,東大公司驗收貨物時發(fā)現(xiàn)不符合合同要求需要退貨,甲公司收到東大公司的通知后希望再與東大公司協(xié)商,因此甲公司編制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時,仍確認了收入,將此應收賬款175.5萬元(含增值稅)列入資產負債表應收賬款項目,對此項應收賬款于年末按5%計提了壞賬準備。
(2)甲公司于2012年3月10日收到中熙公司的通知,中熙公司已進行破產清算,無力償還所欠部分貨款,預計甲公司可收回應收賬款的40%。假定稅務部門尚未批準稅前扣除。該業(yè)務系甲公司2011年3月銷售給中熙公司一批產品,價款為135萬元(含增值稅額),中熙公司于3月份收到所購物資并驗收入庫。按合同規(guī)定中熙公司應于收到所購物資后一個月內付款。由于中熙公司財務狀況不佳,面臨破產,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為該項應收賬款提取壞賬準備21萬元。
(3)2012年3月27日,經法庭一審判決,甲公司需要賠償中華公司經濟損失90萬元。甲公司不再上訴,并且已經支付。該業(yè)務系甲公司與中華公司簽訂供銷合同,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在2011年9月供應給中華公司一批貨物,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fā)貨,致使中華公司發(fā)生重大經濟損失。中華公司通過法律要求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該訴訟案在12月31日尚未判決,甲公司已確認預計負債60萬元。
(4)2012年3月7日,甲公司得知債務人北華公司2012年2月7日由于火災發(fā)生重大損失,甲公司的應收賬款有80%收不回來。該業(yè)務系甲公司2011年12月銷售商品一批給北華公司,價款300萬元,增值稅稅率17%,產品成本200萬元。在2011年12月31日債務人北華公司財務狀況良好,沒有任何財務狀況惡化的信息,債權人按照當時所掌握的資料,按應收賬款的2%計提了壞賬準備。
(5)2012年3月15日甲公司與東華公司協(xié)議,東華公司將其持有60%的西華公司的股權出售給甲公司,價款為10000萬元。
(6)2012年3月20日甲公司董事會制訂提清股東會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為:分配現(xiàn)金股利300萬元;分配股票股利400萬元。
(7)2012年4月1日,甲公司經修訂的季度報表表明原估計有誤,2011年實際已完成合同30%,款項未結算。該業(yè)務系2011年2月,甲公司與南華公司簽訂一項為期3年、總價款900萬元的勞務合同,預計合同總成本600萬元,營業(yè)稅稅率3%,甲公司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長期合同的收入和成本。至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估計完成勞務總量的20%,并按此確認了損益。
(8)在2012年4月,天華公司建議用現(xiàn)金結算90萬元賠款,余下6萬元的賠款不再支付,甲公司接受了以此全部結案的建議,2012年4月收到90萬元賠款。該業(yè)務系甲公司與天華公司簽訂合同,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天華公司在2011年內給甲公司提供指定數量的電力。由于天華公司延遲了修建新發(fā)電廠的計劃,致使公司沒有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甲公司不得不以明顯較高的價格從另一供電單位購買電力。在2011年內,甲公司通過法律手段要求天華公司賠償由于其對供電合同的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96萬元。在2011年的后期,法院做出了天華公司賠償甲公司全部損失共計96萬元的判決。在編制201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時,甲公司與其法律顧問協(xié)商后得出結論認為,公司有法定權利獲取賠償款,并且天華公司不再上訴,甲公司已將確定能夠收到的賠款作為一項應收款項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上。按照稅法規(guī)定,只有損失實際發(fā)生才允許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保留兩位小數)
A.111
B.-111
C.21
D.-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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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對外報出日為2013年3月31日,2012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13年3月18日完成。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假設甲公司2012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為36.145萬元;2012年度實現(xiàn)會計利潤1850萬元、遞延所得稅費用18.6萬元(假設該金額不包含下列各會計事項確認的遞延所得稅)。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甲公司在2012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前發(fā)現(xiàn)如下會計事項。
(1)2013年1月1日,甲公司決定改用公允價值模式對出租的辦公樓進行后續(xù)計量,該辦公樓于2010年12月建成并作為投資性房地產對外出租,采用成本模式計量,入賬價值18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1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會計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該辦公樓2012年12月31日的公允價值為1700萬元,2012年12月31日之前該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無法合理確定,按照稅法規(guī)定,該投資性房地產應作為固定資產處理,預計凈殘值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20年計提折舊。
(2)2013年1月10日發(fā)現(xiàn),甲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與乙公司簽訂的供貨合同很可能違約,已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但上年末未作相應會計處理,該合同約定:2013年4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00元的價格向乙公司銷售A產品150件,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時交貨,將向乙公司支付總價款20%的違約金。2012年末甲公司準備生產A產品時,生產的材料價格大幅上漲,預計生產A產品的單位成本為2200元。按稅法規(guī)定,該項預計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
(3)2013年1月20日發(fā)現(xiàn),甲公司2012年將行政管理部門使用的一項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50萬元誤記為5萬元。
(4)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一項供銷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于2012年11月份銷售給丙公司一批物資。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fā)貨,致使丙公司發(fā)生重大損失,丙公司通過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50萬元。該訴訟案件于12月31日尚未判決,甲公司為此確認400萬元的預計負債(按稅法規(guī)定該項預計負債產生的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2013年2月9日,經法院一審判決,甲公司需要賠償丙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甲公司不再上訴,并于2013年2月15日以銀行存款支付了賠償款。甲公司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不考慮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A.借:其他應付款5000000貸:銀行存款5000000
B.借:遞延所得稅負債1000000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00000
C.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50000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250000
D.借:盈余公積75000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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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資料(1)中的差錯更正應調整“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的金額為()萬元。
甲公司2012年年度財務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對外公布的日期為2013年3月30日,實際對外公布的日期為2013年4月3日。該公司2013年1月1日至4月3日發(fā)生的下列事項中,應當作為2012年年度財務報告調整事項的是()。
由于上述事項,甲公司2011年資產負債表"負債合計"項目"期末余額"應調增()萬元。
根據資料(3)中的會計變更,計算B設備20×8年應計提的折舊額為()萬元。
無形資產變更2014年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發(fā)生額為()萬元。
下列各項中不屬于會計政策變更的有()。
甲企業(yè)于2011年12月購入生產設備一臺,其原值為46.5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1.50萬元,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從2014年起,該企業(yè)將該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改為年限平均法,設備的預計使用年限由5年改為4年,設備的預計凈殘值由1.50萬元改為0.9萬元。該設備2014年的折舊額為()萬元。
甲公司2014年3月在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后,發(fā)現(xiàn)2012年10月購入的專利權攤銷金額錯誤。該專利權2012年應攤銷的金額為120萬元,2013年應攤銷的金額為480萬元。2012年、2013年實際攤銷金額均為480萬元。甲公司對此重要會計差錯采用追溯重述法進行會計處理,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假設會計與稅法對該專利權的攤銷方法相同。甲公司2014年年初未分配利潤應調增的金額是()萬元。
下列各項中,應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方核算的有()。
對下列有關前期差錯,不正確的說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