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在我國,作者對自己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享有著作權,而圖書出版者可按合同約定對自己所出版的作品(不包括超過保護期而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享有專有版權。如果出版合同對圖書出版者享有的該項權利未明確約定具體內容,則圖書出版者始終有權禁止任何人(但不包括作者本人)以各種方式使用該作品。圖書出版者獲得的這項權利是由作者授予的,所以出版者為此一般須向作者支付一定報酬。付酬的具體方式和標準,不得由雙方自行在合同中確定,必須執(zhí)行國家版權局提出的方式和標準。圖書在出版合同有效期內脫銷,若出版者決定重印,應該征得作者同意,并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若作者要求重印而出版者拒絕,作者有權要求出版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判斷圖書脫銷的標準,是作者寄給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3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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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中國公民張某編寫了一部書稿《數(shù)碼相機指南》,于2004年1月將該書稿大綱送交甲出版社聯(lián)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選題論證并列選后,與張某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將所編《數(shù)碼相機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張某保證合法擁有《數(shù)碼相機指南》的全部著作權權利,如發(fā)生侵犯他人權利的問題,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甲出版社獲得的專有出版權為期5年;如果書稿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甲出版社應于張某交付該書定稿后的5個月內出版該書,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張某人民幣1萬元。
2004年3月,張某按合同約定將最后改定的全部書稿交付甲出版社。該書稿將數(shù)十家數(shù)碼相機生產公司的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相機的功能特點等分成八大部分編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紹該類相機的共同特性。審稿人員都認為:該書稿的編排和介紹也還合理、到位,但是其中匯集的許多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署名來看,其著作權應屬于相應的相機生產公司,必須得到這些公司的許可使用授權該書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與張某聯(lián)系,請其提供有關公司的授權證明。但是直到當年11月,張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決定不再出版《數(shù)碼相機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張某。
2005年2月,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出版社。訴狀稱:已經擁有《數(shù)碼相機指南》專有出版權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對書稿提出過任何修改意見,這足以說明書稿質量已經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該社本應當按合同約定至遲于2004年8月出版該書,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構成違約;甲出版社索取數(shù)十家公司的授權證明,只是為了規(guī)避違約責任而企圖迫使張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為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載有的內容只是一些現(xiàn)成的技術數(shù)據(jù)和已經客觀存在的相機操作方式,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且它們都是贈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數(shù)碼相機指南》能否出版與這些公司毫無關系。最后,張某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數(shù)碼相機指南》,并賠償違約金1萬元。

張某要求出版《數(shù)碼相機指南》是否確與哪些相機生產公司無關?為什么?
2.問答題

中國公民張某編寫了一部書稿《數(shù)碼相機指南》,于2004年1月將該書稿大綱送交甲出版社聯(lián)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選題論證并列選后,與張某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將所編《數(shù)碼相機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張某保證合法擁有《數(shù)碼相機指南》的全部著作權權利,如發(fā)生侵犯他人權利的問題,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甲出版社獲得的專有出版權為期5年;如果書稿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甲出版社應于張某交付該書定稿后的5個月內出版該書,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張某人民幣1萬元。
2004年3月,張某按合同約定將最后改定的全部書稿交付甲出版社。該書稿將數(shù)十家數(shù)碼相機生產公司的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相機的功能特點等分成八大部分編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紹該類相機的共同特性。審稿人員都認為:該書稿的編排和介紹也還合理、到位,但是其中匯集的許多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署名來看,其著作權應屬于相應的相機生產公司,必須得到這些公司的許可使用授權該書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與張某聯(lián)系,請其提供有關公司的授權證明。但是直到當年11月,張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決定不再出版《數(shù)碼相機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張某。
2005年2月,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出版社。訴狀稱:已經擁有《數(shù)碼相機指南》專有出版權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對書稿提出過任何修改意見,這足以說明書稿質量已經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該社本應當按合同約定至遲于2004年8月出版該書,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構成違約;甲出版社索取數(shù)十家公司的授權證明,只是為了規(guī)避違約責任而企圖迫使張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為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載有的內容只是一些現(xiàn)成的技術數(shù)據(jù)和已經客觀存在的相機操作方式,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且它們都是贈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數(shù)碼相機指南》能否出版與這些公司毫無關系。最后,張某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數(shù)碼相機指南》,并賠償違約金1萬元。

張某是否可以成為《數(shù)碼相機指南》的著作權人?為什么?
3.問答題

中國公民張某編寫了一部書稿《數(shù)碼相機指南》,于2004年1月將該書稿大綱送交甲出版社聯(lián)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選題論證并列選后,與張某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將所編《數(shù)碼相機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張某保證合法擁有《數(shù)碼相機指南》的全部著作權權利,如發(fā)生侵犯他人權利的問題,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甲出版社獲得的專有出版權為期5年;如果書稿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甲出版社應于張某交付該書定稿后的5個月內出版該書,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張某人民幣1萬元。
2004年3月,張某按合同約定將最后改定的全部書稿交付甲出版社。該書稿將數(shù)十家數(shù)碼相機生產公司的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相機的功能特點等分成八大部分編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紹該類相機的共同特性。審稿人員都認為:該書稿的編排和介紹也還合理、到位,但是其中匯集的許多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署名來看,其著作權應屬于相應的相機生產公司,必須得到這些公司的許可使用授權該書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與張某聯(lián)系,請其提供有關公司的授權證明。但是直到當年11月,張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決定不再出版《數(shù)碼相機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張某。
2005年2月,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出版社。訴狀稱:已經擁有《數(shù)碼相機指南》專有出版權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對書稿提出過任何修改意見,這足以說明書稿質量已經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該社本應當按合同約定至遲于2004年8月出版該書,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構成違約;甲出版社索取數(shù)十家公司的授權證明,只是為了規(guī)避違約責任而企圖迫使張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為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載有的內容只是一些現(xiàn)成的技術數(shù)據(jù)和已經客觀存在的相機操作方式,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且它們都是贈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數(shù)碼相機指南》能否出版與這些公司毫無關系。最后,張某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數(shù)碼相機指南》,并賠償違約金1萬元。

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