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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TJ111-2010適用于單體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問題一:商住樓,是否應為扣除住宅部分后的面積在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應設能耗監(jiān)測系統(tǒng)。問題二:帶地下汽車庫的公共建筑,是否應扣除車庫面積?
GB50057-2010第5.3.8條中“當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線作用時”……(1)這里講的垂直支柱是指位于建筑物四周的所有柱子?還是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內的所有柱子?(2)如果問題一的答案是指包括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內的所有柱子均作引下線時,建筑物內的柱子上端不一定剛好有屋面接閃器網格,該柱內鋼筋(引下線)又如何與接閃網連接
哪些建筑物屬于人員密集的建筑。
江蘇省《公共建筑節(jié)能設計標準》DGJ32/J96-2010實施后,《江蘇省公共建筑用能計量設計規(guī)定》(暫行)蘇建科(2007)217號文是否廢止?
雷規(guī)第3.0.3條將“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列入第二類防雷。條文中說明中人員密集公共建筑指如集會、展覽、博覽、體育、商業(yè)、影劇院、醫(yī)院、學校等建筑物。審圖中有審圖專家將工廠內根據(jù)計算的年預計雷擊次數(shù)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宿舍、食堂列入此列,理由是將建規(guī)內的人員密集場所定義在此處。本人認為有待商榷。建規(guī)中人員密集公共建筑指同一時間內聚集人數(shù)超過50人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是用來指導安裝疏散指示標志的。如按上理解,所有辦公樓均應按第二類防雷設計。有的地方的審圖專家,對所有建筑都要做防雷設計,有必要嗎?譬如主門衛(wèi),內有火災報警主機、工業(yè)電視監(jiān)控主機等電子設備,應該做防雷設計,但一般的次門衛(wèi)是否只做接地,不做防雷設計。
不滿足GB50057-2010第5.3.8條條件的利用柱筋做防雷引下線時的間距應按哪條規(guī)范執(zhí)行?
《公共建筑節(jié)能設計設計標準》DGJ32/J96-2010中:(1)第3.1.1條判定甲乙類建筑時所說的中央空調調節(jié)系統(tǒng)是否包括VRV空調。(2)第9.5.1條:采用集中空調方式的建筑物應設置建筑設備管理系統(tǒng)。問題一:此處的集中空調是否包括VRV空調。問題二:乙類采用集中空調方式的建筑物是否要設置建筑設備管理系統(tǒng)。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2010)第4.3.9.2-1條: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過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角、墻角、邊緣、設備及顯著突出的物體,應按屋頂上的保護措施處理。是否按10m*10m或12m*8m的網格設計?在建筑物立面上明設避雷網格,必需與建筑專業(yè)配合并影響里面造型。
相關節(jié)能內容寫入照明設計內容中,無電氣節(jié)能專篇,是否判缺項或提在優(yōu)化意見內。
公建中涉及二次設計區(qū)域,正常和應急照明是否皆明確設計范圍和要求即可,還是要求完整示出應急照明的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