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實行監(jiān)理的工程,施工合同價為15000萬元,合同工期為18個月,預付款為合同價的20%,預付款自第7個月起在每月應支付的進度款中扣回300萬元,直至扣完為止,保留金按進度款的5%從第1個月開始扣除。工程施工到第5個月,監(jiān)理工程師檢查發(fā)現第3個月澆筑的混凝土工程出現細微裂縫。經查驗分析,產生裂縫的原因是由于混凝土養(yǎng)護措施不到位,須進行裂縫處理。為此,項目監(jiān)理機構提出:“出現細微裂縫的混凝土工程暫按不合格項目處理,第3個月已付該部分工程款在第5個月的工程進度款中扣回,在細微裂縫處理完畢并驗收合格后的次月再支付。”經計算,該混凝土工程的直接工程費為200萬元,取費費率:措施費為直接工程費的5%,間接費費率為8%,利潤率為4%,綜合計稅系數為3.41%。施工單位委托一家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yè)公司進行裂縫處理,處理費用為4.8萬元,工作時間為10d。該工程施工到第6個月,施工單位提出補償4.8萬元和延長10d工期的申請。該工程前7個月施工單位實際完成的進度款見表4-1。表4-1施工單位實際完成的進度款
寫出項目監(jiān)理機構對混凝土工程中出現細微裂縫質量問題的處理程序。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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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本次事故,可以認定為幾級重大事故?依據是什么?
建設單位是否應支付停工費用?若需支付,應支付多少萬元?
如果在招標階段,業(yè)主在招標文件中指定要求將基礎工程分包給業(yè)主推薦的某基礎承包企業(yè)。施工單位中標后,與業(yè)主推薦的基礎承包企業(yè)簽訂了分包合同。在施工中,由于分包單位的失誤,質量不符合要求,因返工而延誤了工期并造成一定的損失,總承包單位以分包單位是業(yè)主方指定的為由,為此總包不承擔責任,而應由業(yè)主方承擔責任。試問,承包單位的做法是否正確?
監(jiān)理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日期后3天發(fā)出開工令,并要求原完工日期不變。施工承包單位接到開工令后,派人口頭通知監(jiān)理工程師,以施工機械因故未能到場為由要求申請比原計劃延期開工7天。試問監(jiān)理方與承包方的做法是否恰當,工期是否應予以延長,若能延長,則可延長多少天?
對表5—2中未通過的調試工作,根據施工合同進行責任界定,并確定應補償施工單位的費用。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指出事件4中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分析上述事件發(fā)生后C、D、E工作的實際進度對總工期的影響,并說明理由。
招標人根據什么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按合同約定,發(fā)包人應在約定的開工日前7天向承包人支付相當于合同額20%的工程預付款。但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日發(fā)包人以資金未到位為由而未支付。而且,承包人到約定支付日之后的第8天仍未收到預付款。為此,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發(fā)出支付要求的書面通知。但此后仍未見發(fā)包方支付,承包方乃于開工后的第10天停止了施工,并要求發(fā)包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承擔由約定支付日起算的利息。試問承包方的做法是否正確?
指出事件2中建設單位的不妥之處,寫出正確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