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劉某于1998年與原告人陸某自愿結婚,婚后夫妻和睦。2000年8月,劉某與其同事的愛人田某認識以后,便有書信往來,談情說愛,導致田某與其夫謝某離婚。田某離婚后,劉某迫不及待地要與田某結婚。于是,以“為解決孩子們由農(nóng)村遷到城市落戶的問題,暫辦一個離婚手續(xù),待小孩遷往城市以后,我們再復婚”為理由,騙得其妻陸某200l年1月11日同他辦理了離婚手續(xù)。隨后又與陸某同居8天。最后一天晚上,劉某對陸某說:“對不起,現(xiàn)在有一個女人網(wǎng)住了我,解脫不了了。我們今后各走各的路了。”后劉到田某家,于第四天聲稱與田某結婚,姘居一起。被害人陸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庭辯論中,原告人的律師駁斥劉某離婚“純屬自愿,并無欺騙”的論點:陸某既然是真心與你離婚,那就證明你們的感情已經(jīng)破裂。在這種情況下,怎么能設想她會請你起草離婚申請書?更何況陸某初中畢業(yè),何需你為她代勞?要是你們果真因感情破裂,不能共同生活下去,為什么在辦了離婚手續(xù)后又同居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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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分為動物和植物”犯劃分不全的邏輯錯誤。
在必要條件的假言判斷做前提進行假言三段論推理時,肯定前件,就要肯定后件。
特稱否定判斷不能進行換位的直接推理。
“今年可能發(fā)生水災”是一個模態(tài)判斷。
斷定幾個選言肢中至少有一個選言肢真,并且可以同真的選言判斷是相容的選言判斷。
前提中至少有一個是選言判斷,并且根據(jù)選言聯(lián)結項的邏輯性質推出結論的演繹推理是選言推理。
被定義項的外延大于定義項的外延,就犯了“定義過寬”的邏輯錯誤。
只考察一類對象中的部分個體對象,根據(jù)他們分別具有或不具有某種屬性,推出該類全部類對象也具有或不具有某屬性的全稱性結論的推理,是完全歸納推理。
“民法”概括為“法律”是正確的。
違反不矛盾律就會犯自相矛盾的邏輯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