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9年4月5日,李某到某公司從事保潔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僅口頭約定,李某月工資650元(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為750元),減去社會保險費實發(fā)為550元,但自6月開始,李某每個月拿到的工資只有400元。10月10日,李某就此與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復是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調(diào)整了工勤人員的工資。李某于2009年10月25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認為李某申請仲裁已過仲裁期間,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李某不服,起訴到人民法院。公司未與李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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