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1年北京某高校紀委立案查證,校學報編輯部工作人員侯某利用職務之便,以虛報冒領稿費的手段貪污公款49萬余元。該案移送司法機關,侯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侯某作為學報編務,負責編排、印刷、發(fā)行和支出報銷工作。在發(fā)放作者稿酬時,他為每位作者填寫一張支款單,并為校外單位作者到校財務處代領稿費。在填寫支款單時,他不寫作者姓名、稿費大寫金額前留有空隙,他甚至找借口讓某些負責人在空白支款單上先簽字。1990年3月至2000年9月,在代領校外單位作者稿費時,他在一些支款單的稿費金額前添加數(shù)字,增加原稿費數(shù)額,從校財務處提款后,將增加的金額據(jù)為己有;或用一張支款單領出所有作者稿費后,在剩余的支款單上填寫金額,后附編造的作者姓名,再從校財務處提款,全部據(jù)為己有;或用已由負責人簽字的空白支款單,編寫期數(shù)、稿費金額,后附編造的姓名,從財務處提款。侯某10年半時間共貪污公款49萬余元,作案164次,平均每月作案1.24次。請寫出該案件出現(xiàn)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