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A市糧油進出口公司委托甲、乙前往吉林采購玉米,1月5日,二人到達吉林市,與該市某糧油公司經理丙洽談后,雙方簽訂了10萬噸小麥的購銷。次日甲獨自前往拜訪一位親戚,乙一人在賓館里接到丙的電話,稱有一批質量優(yōu)良的玉米待售,問乙所在的糧油進出口公司是否需要。乙想到甲確實曾經說過公司也需要上好的玉米,就立即前往看貨,發(fā)現(xiàn)玉米質量確實不錯,于是就以A市糧油進出口公司的名義與丙簽訂了5噸小麥的購銷合同。因時間問題,甲和乙回到本公司后,未來得及向公司詳細匯報就又前往海南出差。
2月底,吉林市某糧油公司將上述兩批貨物送到,并要求支付貨款。A市糧油進出口公司收貨時發(fā)現(xiàn)有5噸玉米,經詢問才知道實際情況,但之前A市糧油進出口公司已經與另一家公司簽訂了玉米的購銷合同,不再需要玉米。因此A市糧油公司要求退貨,但某糧油公司不同意退貨,并要求A市糧油進出口公司立即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貨款。
問:
(1)甲、乙與某糧油公司簽訂的10噸小麥的合同是否有效?A市糧油進出口公司是否應對其承擔法律后果?
(2)乙與某糧油公司簽訂5噸玉米購銷合同是否有效?A市糧油進出口公司是否應對其承擔法律后果?
(3)本案應當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