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是某公司職工,兩人同住一個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甲去公司設在北京的辦事處工作6個月。甲在臨行時,將自己的一個臺式電腦交給乙保管和使用。兩個月后,甲給乙打電話,說自己在北京買了一臺“DELL”牌筆記本電腦,家中的那個臺式電腦可以適當價格賣掉。本公司的另一員工丙得知該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愿意買下甲的那個臺式電腦,但是又不愿多出錢。因此,丙便對乙說:“你可以打電話告訴甲,說他臺式電腦的顯示器出了毛病,圖像有點模糊,要求他降低價格出售。”乙當時有點猶豫,但是考慮到自己和丙的關系非常好,因此便按照丙的意思給甲打了電話。甲信以為真,便電話告訴乙說,如果電腦的顯示器壞了,可以降低價格把電腦賣掉。于是,乙便以1000元的低價將甲的臺式電腦賣給了丙。甲從北京返回后,得知事情真相,要求丙返還臺式電腦。丙答復說,5天前已以2000元的價格賣給了丁。經查,丁買下電腦時對以上情況并不知情,2000元的價格與市價相差無幾。問: (1)乙、丙買賣臺式電腦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效力如何? (2)甲可以請求乙、丙承擔什么責任? (3)丁能否取得對臺式電腦的所有權?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