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高某、葛某、姜某均系個體經營者,高某因從葛某處進貨而拖欠3萬余元貨款,葛某又因借貸而拖欠姜某3萬元,現離借款到期日還有4個月,葛某在騙得姜某、高某同意后,決定以匯票結清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據金額3萬元,出票后4個月付款。高某與葛某之間匯票結算后的尾數使用現金了結,姜某拿到匯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進行承兌。此后,姜某在從某鋁廠進貨時,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了鋁廠。鋁廠接收匯票時距到期日期還有近3個月,遂又決定用該匯票采購鋁材,采購員冀某攜帶已在票據背書欄簽有本單位章的匯票外出時不慎丟失,冀某將丟失匯票的情況反映給鋁廠,鋁廠立即向高某辦理了掛失止付的手續(xù),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該丟失匯票被趙某撿到,趙某發(fā)現票據背面的最后一次背書未超時,冒充被背書人,便喜出望外地簽了名,然后持匯票到某掌上電腦公司購置了一臺價值3萬元的掌上電腦,并將匯票背書后交給了掌上電腦公司,掌上電腦公司未進行票據的轉讓,現匯票到期,掌上電腦公司持匯票請求高某付款,高某以匯票已經掛失止付為由拒絕付款。掌上電腦公司只好追索并對所有前手發(fā)出通知,鋁廠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據權利人,掌上電腦公司的票據權利有缺陷,請求返還票據,雙方發(fā)生爭議,訴至法院。掌上電腦公司有無票據權利?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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