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9年4月10日,甲汽車公司與乙發(fā)動機廠簽訂了合同,約定:乙廠供應甲公司發(fā)動機5000臺,每臺價格1萬元。乙廠于6月10日起,每季度交貨1000臺,甲公司收貨后5日內驗貨付款,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未履行貨物價款2%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乙廠依約交付了前兩批2000臺發(fā)動機,甲公司也支付了貨款。其后制造發(fā)動機的原材料價格上漲超過20%,乙廠要求提高發(fā)動機價格,遭到甲公司拒絕。乙廠便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不同意,要求乙廠繼續(xù)履行被拒,于是甲公司要乙廠支付60萬元違約金。乙廠認為,原材料價格上漲屬于不可抗力,乙廠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于是,甲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因乙廠停止供貨,給甲公司造成10萬元損失。甲公司要求乙廠支付60萬元違約金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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