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1年12月,上海市靜安區(qū)法院對奧運會世界冠軍姚璐娜與朱曉峰離婚做出判決。
法院指出,可實際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人民幣802580元。在具體分割時考慮財產的來源主要系原告姚璐娜多年奮斗榮獲奧運冠軍后而取得,同時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長期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原告作為運動員有可能進行傷病治療等因素,故原告可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70%。對于霍英東獎勵的金牌一枚,廣東健力寶集團獎勵的純金健力寶大廈模型一件,就其本身人文含義和獎勵的特定身份而言,可推定為讓奧運冠軍紀念和收藏,應歸原告?zhèn)€人所有。

奧運冠軍的獎牌有沒有丈夫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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