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中國甲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向美國乙公司發(fā)價,報某貨物500公噸,每公噸280美元CIF紐約,發(fā)價有效期至2009年10月25日。2009年10月18日,乙公司復電稱對該批貨物感興趣,但要進一步考慮。10月20日,乙公司來電表示接受,但要求將貨物數量增至600公噸,價格降至每公噸230美元CIF紐約。10月23日甲公司將該批貨物轉售,并于10月25日通知了乙公司。但乙公司堅持合同已成立,要求甲公司交貨,否則將以甲公司違約為由訴諸仲裁。乙公司10月20日的來電是否構成接受?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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