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國富與王秀珍在讀大愛期間就互有好感,畢業(yè)后經過一段時間的戀愛,雙方于1986年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恩愛,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蔣國富又特別想有一個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響。蔣國富曾多次產生離婚的念頭,但由于擔心仕途受影響而作罷。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蔣國富偶然認識了年輕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雙方墜入情網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規(guī)勸蔣國富回心轉意,蔣索性提出離婚,并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王秀珍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考慮到雙方婚姻基礎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過錯才導致發(fā)生離婚糾紛,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對男方予以批評教育的基礎上判決不準離婚。此后,蔣國富不但不悔改,還與小宋在郊區(qū)租住房屋,以兄妹名義同居生活。蔣國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節(jié)回國探親,贈與蔣2萬元美金,在贈與合同中載明以蔣為受贈人。蔣用此款以小宋的名義購買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蔣國富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查: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蔣國富一直與王秀珍分居;雙方有共同財產存款10萬元和家用電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經多方查證,認為本案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作了分割。由于當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離婚后女方無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棄分割共有存款的權利以作為對女方的經濟幫助的情況下,判決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繼續(xù)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離婚,并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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