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蔣國富與王秀珍在讀大愛期間就互有好感,畢業(yè)后經過一段時間的戀愛,雙方于1986年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恩愛,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蔣國富又特別想有一個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響。蔣國富曾多次產生離婚的念頭,但由于擔心仕途受影響而作罷。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蔣國富偶然認識了年輕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雙方墜入情網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規(guī)勸蔣國富回心轉意,蔣索性提出離婚,并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王秀珍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考慮到雙方婚姻基礎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過錯才導致發(fā)生離婚糾紛,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對男方予以批評教育的基礎上判決不準離婚。此后,蔣國富不但不悔改,還與小宋在郊區(qū)租住房屋,以兄妹名義同居生活。蔣國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節(jié)回國探親,贈與蔣2萬元美金,在贈與合同中載明以蔣為受贈人。蔣用此款以小宋的名義購買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蔣國富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查: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蔣國富一直與王秀珍分居;雙方有共同財產存款10萬元和家用電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經多方查證,認為本案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作了分割。由于當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離婚后女方無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棄分割共有存款的權利以作為對女方的經濟幫助的情況下,判決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繼續(xù)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離婚,并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王秀珍是否可以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并簡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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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蔣國富與王秀珍在讀大愛期間就互有好感,畢業(yè)后經過一段時間的戀愛,雙方于1986年登記結婚?;楹蠓蚱薅鲪?,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蔣國富又特別想有一個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響。蔣國富曾多次產生離婚的念頭,但由于擔心仕途受影響而作罷。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蔣國富偶然認識了年輕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雙方墜入情網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規(guī)勸蔣國富回心轉意,蔣索性提出離婚,并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王秀珍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考慮到雙方婚姻基礎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過錯才導致發(fā)生離婚糾紛,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對男方予以批評教育的基礎上判決不準離婚。此后,蔣國富不但不悔改,還與小宋在郊區(qū)租住房屋,以兄妹名義同居生活。蔣國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節(jié)回國探親,贈與蔣2萬元美金,在贈與合同中載明以蔣為受贈人。蔣用此款以小宋的名義購買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蔣國富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查: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蔣國富一直與王秀珍分居;雙方有共同財產存款10萬元和家用電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經多方查證,認為本案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作了分割。由于當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離婚后女方無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棄分割共有存款的權利以作為對女方的經濟幫助的情況下,判決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繼續(xù)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離婚,并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對當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的租賃關系的判決是否正確?
2.問答題

蔣國富與王秀珍在讀大愛期間就互有好感,畢業(yè)后經過一段時間的戀愛,雙方于1986年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恩愛,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蔣國富又特別想有一個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響。蔣國富曾多次產生離婚的念頭,但由于擔心仕途受影響而作罷。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蔣國富偶然認識了年輕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雙方墜入情網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規(guī)勸蔣國富回心轉意,蔣索性提出離婚,并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王秀珍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考慮到雙方婚姻基礎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過錯才導致發(fā)生離婚糾紛,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對男方予以批評教育的基礎上判決不準離婚。此后,蔣國富不但不悔改,還與小宋在郊區(qū)租住房屋,以兄妹名義同居生活。蔣國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節(jié)回國探親,贈與蔣2萬元美金,在贈與合同中載明以蔣為受贈人。蔣用此款以小宋的名義購買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蔣國富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查: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蔣國富一直與王秀珍分居;雙方有共同財產存款10萬元和家用電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經多方查證,認為本案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作了分割。由于當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離婚后女方無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棄分割共有存款的權利以作為對女方的經濟幫助的情況下,判決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繼續(xù)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離婚,并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如調解無效,應如何處理?并簡述理由。
4.問答題老黎與李某婚后多年未育;而黎兄嫂卻連育三子;1977年,小黎出世后,黎兄嫂表示愿將其送給老黎夫婦收養(yǎng)。老黎夫婦將小黎精心養(yǎng)育成人,1997年小黎大學畢業(yè)進一外企工作,后結婚成家,與老黎夫婦同住,相安無事。2003年,老黎夫婦均年事已高,家居單位宿舍樓六層,上下樓極感不便,欲申請單位將住房調整到底樓居住,小黎夫婦反對,加之婆媳關系素來不和,由此激發(fā)矛盾。老黎、小黎夫婦分灶飲食。2003年6月,老黎夫婦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小黎的收養(yǎng)關系,小黎則因單位無房,解除收養(yǎng)關系后只能住集體宿舍,不同意解除收養(yǎng)關系。后經法院調解,老黎夫婦主動撤訴。老黎夫婦與小黎夫婦雖同居一室,朝夕相見,卻形同路人,時常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2004年3月,老黎夫婦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收養(yǎng)關系。并以老黎退休金不多,李某體弱多病、所在企業(yè)破產為由,要求小黎每月負擔生活費300元。此后不久,小黎的生母也訴至法院,以老伴去世、大兒子下崗、二兒子入獄為由,要求小黎每月負擔贍養(yǎng)費200元。收養(yǎng)關系解除后,老黎夫婦要求小黎每月負擔300元生活費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并簡述理由。
5.問答題老黎與李某婚后多年未育;而黎兄嫂卻連育三子;1977年,小黎出世后,黎兄嫂表示愿將其送給老黎夫婦收養(yǎng)。老黎夫婦將小黎精心養(yǎng)育成人,1997年小黎大學畢業(yè)進一外企工作,后結婚成家,與老黎夫婦同住,相安無事。2003年,老黎夫婦均年事已高,家居單位宿舍樓六層,上下樓極感不便,欲申請單位將住房調整到底樓居住,小黎夫婦反對,加之婆媳關系素來不和,由此激發(fā)矛盾。老黎、小黎夫婦分灶飲食。2003年6月,老黎夫婦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小黎的收養(yǎng)關系,小黎則因單位無房,解除收養(yǎng)關系后只能住集體宿舍,不同意解除收養(yǎng)關系。后經法院調解,老黎夫婦主動撤訴。老黎夫婦與小黎夫婦雖同居一室,朝夕相見,卻形同路人,時常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2004年3月,老黎夫婦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收養(yǎng)關系。并以老黎退休金不多,李某體弱多病、所在企業(yè)破產為由,要求小黎每月負擔生活費300元。此后不久,小黎的生母也訴至法院,以老伴去世、大兒子下崗、二兒子入獄為由,要求小黎每月負擔贍養(yǎng)費200元。小黎與老黎夫婦的收養(yǎng)關系能否解除?并簡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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