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吳某是建筑包工頭,手里頗有幾個錢后,便嫌自己的結(jié)發(fā)妻周某年長色衰,不解風情,遂于1999年和2001年分別在A縣和B市買來兩套商品房,給自己的情婦劉亞娟和林芬居住。2002年,又公開和情婦劉亞娟居住在一起。2003年1月劉亞娟生育一子,吳某得意之余,公開擺酒設宴,娶劉亞娟為二房。周某得知后,十分傷心,要與吳離婚。吳某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周某分割其在A縣和B市的二套商品房,周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這兩套商品房。
問:周某有權分割這兩套商品房嗎?劉亞娟有權分割這兩套商品房嗎?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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